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等若干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005303019/2016-00063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机关事务/本单位机关事务
发布机构: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 键 词:机关事务,党风廉政建设
文    号:登人社党组〔2016〕1号成文日期:2016-02-26发布日期:2016-02-26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等若干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等若干制度已经局党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2016年2月26日

 

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自身建设,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及《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党组对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组书记、局长负总责。

第三条 党组书记、局长对局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及其班子成员的廉洁从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四条 局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单位领导的廉洁从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局属各科室(单位)领导对所属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工作人员的廉洁从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七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第八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第九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十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十一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三)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四)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十二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工作业绩;

(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四)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十三条 贯彻实施本制度,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十四条 党员干部违反本制度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监督制度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把法制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其他领导配合抓,明确专门部门具体抓。

二、明确本部门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和要求,根据不同工作任务和要求制定宣传教育计划,做到有体系、有重点、科学合理、针对性强。

三、领导干部法制教育要充分发挥部门学习主渠道的作用,认真落实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做到有计划、有教材、有记录、有成绩。

四、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的学法、知法、守法、护法的工作氛围。

五、积极参与各部门组织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六、全面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切实采取措施,做好个别帮教工作。

七、强化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狠抓廉洁奉公、依法行政建设,预防和减少违法违纪现象。

八、加强考核,树立典型,表彰先进。

    九、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一)办理范围

1.市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在人代会期间对人社工作的建议,政协委员在政协会议期间对人社工作提出的提案;

2.市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视察工作时或以其他方式对人社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办理程序

1.收到市政府交办的建议、提案后由办公室统一负责签收、核对、登记,如发现确实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在交办后的7个工作日内与市政府督查室协商调整承办单位,不得搁置不报或自行转送其他单位。

2.由局办公室初步提出承办科室,经局领导审定后,在局办公会议上或召开专题会议予以布置落实。

3.承办科室拟出答复件后,由办公室核稿,分管领导审阅后递交局长签发。

4.答复件与反馈意见表由承办科室寄送各代表、委员和有关单位,并按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5.如代表、委员对答复意见不满意的,承办科室和分管领导应再次征求代表或委员的意见,必要时请局主要领导出面协商。

十、加强问责力度,对于出现以下情况的人员,根据其工作差错事实,情节轻重及违反规定造成后果大小,对责任主体做出适当的处理。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对来访人员或到机关办事的人员推诿拒不接待的;

(二)以工作之便向服务对象“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摊派”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不办理或拖延办理的; 

(四)对待来访人员或到机关办事的人员存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

(五)对来信来访中反映的不属职责范围的事项,不说明,不移送的; 

(六)刁难、粗暴对待行政相对人,或因言行不文明而与行政相对人发生冲突的; 

(七)在政务处理过程中,丢失或损毁行政相对人有关材料或物件的; 

(八)违反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涉密文件资料丢失或其他机密泄露的; 

(九)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公章的; 

(十)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交办工作的; 

 

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领导班子会议制度

 

   一、领导班子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主要领导主持,并提前将会议的时间和内容预告与会人员做好会前准备。

  二、领导班子会议主要是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分析党员队伍和职工队伍的思想形势;研究决定有关领导班子建设、机关建设、人事任免调动、奖惩等重大问题。

  三、领导班子会议通常由班子成员参加,必要时可召开扩大会议,列席人员由主要领导确定,列席人员可参与问题的讨论,但无表决权。决定重大问题和人事任免时,与会班子成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四、领导班子会议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每个班子成员只有一票表决权,其形式为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三种,表决同意数过半方能生效。

  五、领导班子会议由办公室专人记录,并根据会议的要求负责收集整理会议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与会人员应严格保守秘密,对通过的决议要坚持贯彻执行,如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经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复议后方能更改。

 

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报告对象

局机关担任科级及以上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同志。

二、报告内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本人、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 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七)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以及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的情况;

(八)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报告程序

报告内容所列事项,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局机关纪检监察室进行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四、报告要求

本制度所列报告对象要增强组织纪律观念,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做好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工作,严格按照报告的内容和程序进行报告。凡个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或弄虚作假、报告失实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和通报批评等处理。

 

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紧急重大事项报告的管理工作,确保局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特拟订此制度。

一、报告内容

(一)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二)局领导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三)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等;

(五)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六)每月主要工作及完成情况;

(七)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

(一)各科室(单位)负责人是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重大事项受理人是直接责任人。如遇重大事项发生,第一责任人要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保证局领导对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二)实行逐级报告制度。请示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重大事项,各科室(单位)负责人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办理。

(三)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科室(单位)或个人用书面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事宜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在2个小时内报告。

(四)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紧急报告,必须在第一时间(10分钟内)报告主管领导,一般事项要及时(30分钟内)报告;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五)凡领导交办的事情,都必须坚决执行,认真落实,不打折扣,确实遇到困难应及时报告,不能有抵触行为。

三、纪律与监督

(一)上级负责人对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决断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未报的,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报告人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牵头主办领导进行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三)影响全局的突发事件,因未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第一责任人进行追责。

 

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信访处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规范信访工作程序,保证信访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办理原则: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信访工作实行局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及各科室(单位)根据职能分工,谁主管,谁负责。

信访问题的处理实行领导包案制度。属于对口领导主管工作范围的信访问题,由分管领导直接负责包案,组织协调研究处理。包案领导要对案件的解决及时进行研究,协调督促检查抓落实,直到信访问题最终解决。

二、受理程序:信访法制科接到信访案件后在15日内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对属于我局业务范围内的信访案件予以受理;对市领导交办、签批的案件我局也应受理,对受理的信访件应出具《来访事项受理通知书》。

(二)不予受理:对不属于我局业务范围内的信访件应不予受理,对不予受理的案件应出具《来访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不再受理:对各级信访部门正在处理中的信访案件和三级信访终结的案件,应不再受理,对不再受理的案件应出具《来访事项不再受理通知书》。

    四、登记:对上级交办、转办、来访、信访等案件要及时登记,登记内容:信访人姓名、交办单位、信访人单位(或住址)、信访要求、联系方式等。

    五、上报:对直接来我局或上级交办我局的信访案件,信访法制科要将信访主要内容以《人民来信请示》形式附信访原件报局长阅批。

对直接到各业务科室信访的,各科室应按本制度第四条进行登记,同时在一周内报信访法制科备案。本科室处理不了的,信访法制科按上述规定上报。

六、交办:

(一)直接交办:对简单信访件,反映事实清楚、解决部门明确的,由信访法制科直接交办。

(二)请示交办:对市领导批示、案件情况复杂、涉及科室较多、处理难度较大等信访案件经局长阅批后,按领导批示意见交办。

    七、转送:对交办的案件要在5日内,由信访法制科负责转送到相关科室。

八、办理:

(一)办理时限:除有明确要求办结时限的信访件外,一般信访件在60日之内办结,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办结的,应提前10日向信访法制科说明情况,并写延期报告,批准后可以延期,延期不得超过30天。信访复查件的办结时限为30天。

(二)办理要求:领导批阅后的信访件,各科室(单位)要按要求办理,并撰写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

调查报告要针对信访人反映的要求,调查事实要清楚,证据应充分,附件要齐全,能够反映出当时的真实情况。调查报告应包括:信访要求、调查情况、认定事实、调查证据、对应政策、调查人、调查时间等。

处理意见要根据调查情况,引用的处理政策或法规要恰当,处理意见应明确。处理意见应包括:基本情况、政策依据、处理意见等。

(三)领导审签:对处理完的信访件,办理科室要将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报送主管领导和局长审签。

    九、结案:审签后的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连同信访资料原件一并交回信访法制科,由信访法制科与信访人签订《来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十、上报:结案后的信访件由信访法制科统一上报。上报内容包括:来访事项受理通知单、调查报告、处理意见、来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十一、督办:以下情况,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要予以督办、查办: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承办、转办、交办信访件的;

(二)对承办工作不负责任,敷衍了事的;

(三)不按要求向来访人员反馈办理情况的;

(四)不能在时限内办结,又不向信访法制科办理延期的;

(五)来访人对承办人意见较大,反映强烈的;

(六)不按上级要求督办、查办的;

(七)局领导交办的其他督办事项。

    十二、归档:已经办结的信访事项,要及时进行归档整理,将信访原件材料、拟办意见、领导批示、调查材料、处理结果等,经过整理后统一交信访法制科立卷归档,建立相关台帐,做好信访事项的统计工作。

 

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舆论监督制度

 

为进一步加大舆情监督力度,更广泛地搜集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工作的舆情和社情,及时发现媒体上刊登的负面报道,消除不良影响,特制订本制度。

一、舆情监督:主要以本区媒体为主,包括报纸、电视、广播电台、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关于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和工作内容。

二、社情搜集的重点:我市辖区内群众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执行以及对有关工作的反映、意见和建议,社情的搜集以各科室(单位)为主。

三、局属各科室(单位)应加强对本市各类媒体进行舆论筛查,发现问题,并及时与局信息中心进行联系沟通,并将舆论文本或复印件及时报送。凡发现重大突发性事件、重要社会动态以及其他重要紧急舆情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如实上报,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压报。

四、舆情信息研判。局舆论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听取各科室(单位)的舆情汇报,研究分析舆情发展态势,科学研判重大决策、重大活动、特殊群体的社会反响。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召集会议,提出应对处置意见报信息中心。

五、舆情信息处置。对突发事件、热点敏感问题等重大社会舆情,局领导小组立即分析研判舆情形势,制订处置及舆论引导方案,提出正面宣传引导意见。必要时,启动重大舆情应急预案,开展有针对性的舆论引导,力求迅速有效地掌控和引导舆论,为突发事件和热点敏感事件的平稳处置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六、舆情信息评估。各种突发事件、热点敏感事件等重大舆情应对处置结束后,局舆论监督工作领导小组要对舆情应对处置情况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对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责任。

    

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民主生活会制度

 

为加强党的思想作风建设,有效地实施党内监督,改进作风,增强团结,使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内民主生活会按党组会、党总支会和党支部会三个层次进行,党内民主生活一般每年召开两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召开。鉴于工作特点,上半年的民主生活会一般应在六月底前召开,下半年的民主生活会一般应在次年一月底前召开。

(二)党组、党总支成员须参加党组、党总支和支部的双重民主生活会。

(三)民主生活会的内容可根据上级指示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应围绕以下问题进行检查、总结: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2.加强领导班子和党支部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3.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

4.全面实施政务公开情况。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5.上级指定的内容及其他重要问题。 

(四)民主生活会应坚持自我教育为主的原则,紧密围绕议题,交流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要遵循团结—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增强政治性和原则性,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互相监督、改进工作、共同提高的目的。不能把民主生活会开成汇报工作或研究部署工作的会议。 

(五)民主生活会召开日期及议题,应提前三天报告上级党组织,以便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召开日期和议题,应提前通知到参加会议的党员,以便参加会议的同志作好准备。

(六)为保证民主生活会的规范化,民主生活会要坚持按照有关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1.民主生活会召开前的准备工作程序

(1)确定中心议题。要根据上级党组织关于民主生活会的要求,联系本单位(部门)的实际,确定民主生活会的议题和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

(2)广泛征求意见。党组、党总支委托纪检组、通过召开党内外群众座谈会,个别谈心,以及民主评议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由纪检组汇总。党总支可委托支部委员通过个别谈心或召开党内外群众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3)发出会议通知。党组、党总支和各党支部应提前将确定的会期报告上级党组织,并及时通知到有关人员,做好开会准备。

(4)作好发言准备,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党员要根据议题,对照《党章》、《准则》及上级组织的要求,认真做好个人发言准备。领导成员之间应事先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2.民主生活会召开程序

(1)民主生活会分别由党组、党总支、党支部主要负责人召集和主持。主持人要说明本次民主生活会的议题、内容,并提出具体要求。 

(2)学习上级有关文件。 

(3)由纪检组(支部由书记)通报党内外群众意见。

(4)党组、党总支成员和党支部书记、党员发言,对领导班子成员和党支部书记提出批评或建议。 

(5)主持人进行归纳总结,并研究会议上提出的而又能当场解决的问题。

(七)党组、党总支和党支部的领导干部要在党内民主生活会上广泛听取意见,并及时改进自己的工作。

 

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述责述廉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一、述职述廉的对象

我局领导班子及每位班子成员。每位班子成员报告本人本年度主要工作及廉洁从政情况,局长、党组书记报告本年度领导班子的主要工作及廉洁从政情况。

二、述职述廉的内容

(一)政治理论学习情况;

(二)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建立和实行科学的议事和决策机制的情况;

(四)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五)履行岗位工作职责情况;

(六)密切联系群众,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情况;

(七)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八)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情况;

(九)在党风廉政工作方面采取的办法、措施、制度建设及收到的效果;

(十)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及今后的努力方向。

三、述职述廉的方法步骤

(一)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局领导班子和每位班子领导要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交谈、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多种形式,在本单位内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为述职述廉做好准备。

(二)撰写述职述廉报告。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班子成员要亲自动手实事求是地撰写述职述廉报告,局领导班子述职述廉报告由办公室起草后,通过局领导班子会讨论确定。

(三)进行述职述廉。述职述廉一般每年一次,在每年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上进行,并邀请上级纪检、组织、工会部门有关人员参加。述职述廉后,组织干部职工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等次评定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四)及时上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报告以及提出的整改措施,于述职述廉后15天内,按照干部管辖权限报组织部门。

 

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谈话和诫勉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反腐倡廉工作职责,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精神和省、市上级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对党政领导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切实加强和改进党政领导干部的党风政风建设,提高自身素质,及时有效地纠正党性党风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忠于职守,开拓创新,廉洁勤政,正确地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 谈话的种类

本制度所称谈话分为不定期谈话、任职谈话和诫勉谈话。

不定期谈话:指党组负责人,为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不定期与领导干部在其任期内进行的谈话。

任职谈话:指党组对新任职(含提升、交流、轮岗)的领导干部在到任前进行的勤政廉政谈话。

诫勉谈话:指针对领导干部个人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群众有反映或已出现轻微违纪行为,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由党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的谈话。

第四条 谈话的对象。谈话和诫勉的对象为党组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和非领导干部,重点是科级干部和在人、财、物等重要岗位任职的股级干部。

 第五条 不定期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领导班子及本人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政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领导班子及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三)领导班子及本人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接受党内外监督的情况;

(四)领导班子及本人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及其他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五)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需要谈话的问题。

第六条 任职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决定及任职的主要理由;

(二)树立正确的发展观、权力观和政绩观,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切实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三)贯彻民主集中制,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勤政廉政方面的要求。

(四)遵守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加强自身修养,带头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等有关内容

(五)听取干部本人的意见。

 第七条 诫勉谈话

领导干部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诫勉谈话: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不力的;

(二)作风不实,好大喜功,弄虚作假;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实绩差,或者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不民主,不执行集体决定的;或在班子中挑拨是非,闹无原则纠纷,造成班子不团结的; 

(四)违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在选人用人上存在问题的;

(五)廉洁自律、道德品质等方面反映较多的;

(六)其他需要诫勉的情形。

诫勉谈话应当讲清群众反映或举报的主要问题,指出其严重性和危害性;提出处理和纠正的具体建议、希望和要求。

第八条 谈话的方式与责任人

(一)不定期谈话:不定期谈话由党组负责人主谈。谈话的形式可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

(二)任职谈话:副科级干部由局党组负责人与其进行任职谈话;中层干部由局分管领导进行任职谈话。谈话方式一般以个别谈话为主。

(三)诫勉谈话:中层干部由局分管领导进行。谈话采取与领导干部本人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诫勉谈话程序

 (一)确定诫勉对象。局党组根据年度考核、组织考察、群众举报等途径发现问题后,经初步调查核实,确认基本事实存在,符合诫勉规定应当予以诫勉的,即可确定为诫勉对象,并由局纪检监察室填写《诫勉审批表》,报党组同意,并经党组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发出《诫勉通知书》。

(二)诫勉谈话前,局纪检监察室应当将谈话主题、时间、地点、主谈人及有关要求,通知确定的诫勉谈话对象。

(三)诫勉谈话过程中,主谈领导提出的要求以及领导班子或者领导干部个人的说明和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经诫勉谈话对象核实签字后,由局纪检监察室留存,归入档案。

(四)被诫勉者接受诫勉谈话后,应在10天内按要求向局党组专题报送整改措施,本人可以对有关问题作说明或申辩。局党组要认真履行帮助教育和监督检查职责,定期跟踪了解被诫勉者的表现情况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并根据考察结果,适时提出解除诫勉或其它处理意见,报局党组审批。被诫勉者当年原则上不能被评为优秀、先进或授予荣誉称号,不能提拔使用。

(五)对诫勉谈话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的意见,应当及时转交有科室(单位)落实;对涉及重要问题或人员的谈话,要加强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办。

第十条 诫勉实施要求 

(一)对干部实施诫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客观、公正、诚恳地对待被诫勉者。负责与被诫勉者谈话的领导,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从关心、爱护干部出发,严格把握以下几条原则:1.谈话前必须做好准备,熟悉有关情况;2.要认真听取被诫勉者的陈述;3.要客观公正地指出被诫勉者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的具体要求,诚恳地进行批评帮助;4.不得向被诫勉者透露举报人姓名、单位、住址,不得向别人泄露谈话的内容,参与谈话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5.不得借机进行人身攻击,违者要视情节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

(二)被诫勉者要正确对待组织的决定,并做到:1.如实反映情况和回答问题,不得隐瞒、回避问题或避重就轻;2.正确对待群众的批评意见和组织的教育帮助。如事实存在的,必须按要求认真整改,凡已进行诫勉谈话而不在限期内改正错误,或屡教屡犯的干部,要严肃处理;3.不得追问举报人的情况,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违者要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三)局党组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对干部的诫勉,并做好管理和检查监督工作,建立完整的干部诫勉工作档案。

(四)对干部的诫勉工作要严格执行政策,尊重和维护被诫勉者的正当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借机报复被诫勉者,不得无故延长诫勉期限。局党组对违反本制度的人和事,要认真查处,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 诫勉期限。诫勉期限分三个月和半年两种,被诫勉者在诫勉期限内改正了错误,按期解除诫勉;若不能按期改正,再延长诫勉期三个月。诫勉期限最长不超过九个月。诫勉期限超过九个月仍然未能改正错误的,经党组研究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予以降级或免职组织处理。

第十二条 材料归档。诫勉谈话有关材料按规定归入文书档案,作为对干部管理教育、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局党组负责解释。

 

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舆论监督制度

 

一、为加强党内监督,发扬党内民主,增强党务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党务工作及时到位、真实有效,特制定本规定。  

二、成立党务公开舆论监督小组,由局党组书记任组长,其他班子领导和内设机构负责人任成员。党务公开舆论监督小组的职责是:  

(一)监督单位党组织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公开党务内容,保证公开内容全面、及时、真实、有效;  

(二)对党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并监督修改;

(三)及时向党组织反映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维护群众利益;

(四)协调处理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实行党务公开监督员制度,按照规定聘请一定数量的党务监督员,对本单位党务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党务公开监督员的职责是:  

(一)监督党组织及负责人履行党务公开“第一责任人”责任情况,组织领导是否有力,是否经常监督检查、研究安排党务公开工作;  

(二)对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限等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及时收集、反馈党员和群众的合理化建议;

(四)向党员、群众宣传党务公开的内容,促进党员、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的落实;  

四、党务公开监督小组和监督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发挥监督作用,搞好党务公开工作。  

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