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83214/2016-00025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上街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 关 键 词:综合,通知,通知公告 | |
文 号:郑上建字〔2016〕15号 | 成文日期:2016-02-29 | 发布日期:2016-03-01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上街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
工作的通知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现将《上街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工作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2月2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
安全生产评价工作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办法》(豫建建〔2005〕173号)、《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豫建设标〔2006〕82号)和市建委《郑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考评费测算核定规定》(郑建〔2007〕102号)《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工作的通知》(郑建〔2011〕3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过程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规定拨付到位,现将我区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必须对其安全状况进行阶段性评价和综合评价。
二、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评价管理工作。
三、安全生产评价分为阶段性评价和综合评价。阶段性评价包括基础施工阶段、结构施工阶段、装饰施工阶段;综合评价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最终评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评价工作采取自查自评和审查评定的方式进行。自查自评工作由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阶段性评价审查备案和综合审查评定由当地市或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部门)负责。凡是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及市级以上)安全通报批评的工程,或发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的工程以及安全考评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计取现场考评费和奖励费。
在做阶段性评价结论时,除评定等级外,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还应对该阶段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概括性评述,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市或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现场审查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应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四、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不拨付安全文明措施费中的基本费的,不得进行阶段性评价;工程造价 5000万元以上且阶段性评价不合格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予拨付现场考评费;阶段性评价合格但建设单位没有足额拨付现场考评费,以及被评为省、市级安全文明工地但建设单位没有按有关规定足额拨付奖励费的,不得进行综合评价。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结果作为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年度总体评价和安全文明工地评审的重要依据,并对综合评价为优良的工程项目给予通报表扬。
五、不进行项目综合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给予通报批评,同时取消监理和施工单位的各种评先、评优资格。(安全生产评价表下载,请登录:sjqjsjaqk@163.com,密码:68923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