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303369/2016-00046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登封市宣化镇人民政府 | 关 键 词:通知 | |
文 号:宣发〔2016〕10号 | 成文日期:2016-03-01 | 发布日期:2016-03-01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宣化镇村级印章管理办法
为切实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加强村级印章使用和管理,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条 本着村级印章(村党支部印章和村委会印章)所有权、使用权不变的原则,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由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分别与镇政府签订“委托代管协议书”,将村级印章委托镇便民服务中心代管。
第二条 镇便民服务中心确定专人负责各村印章管理。
第三条 各村秘书为印章使用专办员,负责到镇便民服务中心办理日常盖章手续。
第四条 镇建立“村级印章使用审批表”审批制度。村民委员会一般性公文处理及村民办理参军、婚姻状况证明、外出务工证明等日常事宜需加盖公章的,由印章使用人填写《村级印章使用审批单》,并经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党支部印章原则上由支部书记签字,村委印章原则上由村委会主任签字)批准后,由村级印章使用专办员带领印章使用人持审批单到镇便民服务中心办理使用印章手续。
第五条 凡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宅基地、集体资产处置、建设用地审批、低保户报批、贫困户救助、计划生育等重要或重大问题需使用印章的,必须按程序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经全体与会人员签名和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包村二、三级网格长签字审批后,由村级印章专办员持会议记录及印章使用审批单到镇便民服务中心办理印章使用手续。
第六条 本着“只管程序、不管内容”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审批和备案制度。镇便民服务中心只负责印章的使用程序,行政村负责程序和具体内容。凡未通过村级事务决策程序审批的一律不予用印,符合决策程序的方可用印并严格备案。
第七条 印章确需外调使用时,必须按印章审批程序办理盖章手续并登记备案后,由镇便民服务中心派专管人员陪同外调使用。
第八条 镇便民服务中心设立村印章使用专项登记记录,逐项登记用印事由、事件、次数、批准人和经办人等情况,确保印章的规范使用。
第九条 村级印章在使用中存在的未解事宜由镇党委、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条 该办法从2016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