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737405256/2016-01529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 |
| 发布机构: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金融服务局 | 关 键 词:指南,依申请公开 | |
| 文 号:郑东文〔2015〕205号 | 成文日期:2016-03-01 | 发布日期:2016-03-02 |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东新区促进企业上市和挂牌暂行办法
(摘要)
为加快推进郑东新区金融集聚核心功能区建设,打造国际化区域金融中心,进一步支持辖区企业进入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以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和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鼓励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谋求更大发展,同时壮大郑东新区上市和挂牌企业集群规模,经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凡是企业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郑东新区;符合国家证券监管部门或审核登记注册机构关于上市或挂牌各项要求的企业,向郑东新区金融服务部门提出申请,经资格审查后,并被确认为培育对象的企业,都可享受上市或挂牌扶持政策。
首次被纳入区定点重点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资金5万元,被纳入市定重点上市挂牌后企业资源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资金10万元。
申请在境内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在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资金20万元;向企业上市管理机构或登记注册机构提交申请文件并获得合规性初审意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资金50万元;上市后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资金230万元。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上市后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资金260万元。现有股份制公司实质性启动上市工作的,享受改制企业的同等补助。
申请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在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上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获得受理后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资金40万元;挂牌后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资金120万元;其中在“新三板”分层后的最高层挂牌的企业再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资金20万元。此前已在“新三板”挂牌的区内企业享受同等补助。挂牌企业从“新三板”转板至境内证券交易所或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按上述企业境内外上市支持政策给予差额补助。
对实现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新三板”挂牌的区内金融、电子商务、电子信息、商贸、生物医药、科技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双创”企业,额外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资金20万元。
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或在“新三板"挂牌后新迁入郑东新区(指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变更到郑东新区),可以享受上述企业境内外上市或挂牌的同等政策。
对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30万元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