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35498794/2016-00067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关 键 词:通知,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培训 | |
文 号:豫食药监办审批〔2016〕13号 | 成文日期:2016-02-23 | 发布日期:2016-03-03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工作,提高现场核查的科学性、公正性和社会参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际,建立全省统一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队伍,由行政审批办会同省食品药品查验中心组织并对保健食品审查员进行培训。现将有关资格考试报名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遵循科学公正、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结构合理的原则,建立我省保健食品审查员队伍。
二、报考人员
各省辖市(含县区局)、省直管县(市)级食药监系统内的保健食品监管审批人员,省局直属各有关单位,省内科研、院校以及保健食品质量检测相关技术人员,社会团体保健食品专业人员。
三、报考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和技能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考试。
(一)基础条件:
(1)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德优良,廉洁公正;
(2)具有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现场核查或相关核查工作经验,熟悉保健食品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基本掌握保健食品专业知识和技术;
(3)具备较强的观察分析、沟通交流、团队协作和文字表达等能力;
(4)身体健康,能够适应现场核查工作要求;
(5)有承担现场核查工作的时间。
(6)技术人员要求本科以上学历,行政人员要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3年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可报名参加。
(二)现场审查员职责:
(1)服从保健食品现场核查任务的选派,不得无故缺席;
(2)按规定完成保健食品核查任务,对其承担的任务及结果负责;
(3)严格按照核查程序、方案和标准执行现场核查任务,并如实记录,客观公正地做出评价,并及时向核查派出机构提交现场核查报告和相关资料;
(4)按照要求参加行政审批审查员培训,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5)按规定签署严格遵守省局行政审批审查员行为准则的承诺,提交年度核查工作总结报告。
四、组织实施
审查员队伍实行单位推荐、教育培训、资格考试、考察聘用和综合考评的动态管理机制。
(一)时间安排
报名时间:2016年2月23日至3月1日。
培训及考试时间:2016年4月。
(二)报名办法
1.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局组织本辖区(含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外)的报名及资格初审工作。
2.省直单位(含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外)可在规定时限内直接向省局行政审批办报名。
3.报名人员需提交: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原件,《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见附件1.doc)。
4.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局于3月1日前,将初审通过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资格考试报名汇总表》(见附件2.doc)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省局行政审批办审核,同时发送电子文本。
(三)报名资格认定
省局行政审批办会同省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对省辖市、直管县(市)局上报人员进行报名资格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参加全省统一培训和资格考试。
(四)资格培训及认定
培训的主要内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拟报名人员应先行自学,经省局统一培训考试合格后,核发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培训证书和资格证书。
五、有关要求
1.各省辖市、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高度重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资格考试报名工作,安排专人具体负责政策咨询、材料受理和资格初审。
2.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通过不同形式通知到有关单位和个人,按要求时限组织报名。
3.要严格报名条件和资质要求,不得降低标准、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取消报名资格。
联系人:行政审批办 魏冉联系电话:0371-63280305
材料报送邮箱:hnspbgs@163.com
2016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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