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67806405/2016-00060 |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煤炭/政策法规/法规 | |
发布机构:郑州市煤炭管理局 | 关 键 词:煤炭 | |
文 号:郑煤〔2016〕25号 | 成文日期:2016-12-14 | 发布日期:2016-03-08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文件要求,根据《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安监总煤行〔2014〕61号),结合《关于印发<郑州市煤炭管理局201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郑煤〔2016〕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地方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工作的通知》(郑煤〔2016〕19号)工作部署,现将我市地方煤矿重新确定产能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落实国发〔2016〕7号文件要求,组织引导我市地方煤炭企业全面实行减量化生产,杜绝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全市煤矿生产秩序,实现经济结构的不断优化和地区经济的健康发展。二、工作部署产能重新确定工作由郑州市煤矿生产能力管理领导小组领导,领导机构及成员按照郑煤〔2016〕19号文件执行,具体工作部署如下:1.企业自评自定(3月10日-4月10日)各煤炭企业要按照国发〔2016〕7号文件要求,结合《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对所属矿井各系统生产能力进行重新确定,制定年度和月度生产计划,及时调整生产布局,优化矿井生产系统,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予以落实。要将调整产能后的生产要素在矿井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全面实行煤炭产能公告和依法依规生产承诺制度,将重新确定产能的工作方案、依法依规生产承诺书和生产计划安排上报行业管理部门,自觉接受职工监督和行业监管。2.县(市)评审确定(4月10日-5月10日)各县级煤炭管理部门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煤矿企业生产能力核定结果等上报材料进行审查把关,督促引导各企业按照国家文件要求进行减量生产,审查合格的材料于5月10日前上报至郑州市煤炭管理局进行备案。3.组织考核验收(5月10日-6月10日)市煤炭局组织有资质单位对全市地方煤矿重新确定产能工作的评审工作进行审查核定,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对煤矿生产现场进行针对性核查,确保各企业能够按照所定标准组织生产,严格杜绝超能力确定、超能力生产现象。三、有关要求1.严格确定标准。各煤炭企业要组织得力人员,按照276个工作日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对矿井各生产系统进行重新确定,严格遵照国家减量化生产的文件指导做好矿井日常安排,不得违规生产。原则上法定节假日和周日不安排生产,如遇特殊情况需组织生产的应制定具体方案逐级上报审批。2.认真组织落实。各煤炭企业要结合新确定的产能及时调整生产计划,做好系统调整和人员安排,将措施落实到位,落实到人,自觉接受职工监督和行业监管。3.做好日常监管。各县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将生产能力监管作为行业监管的重点内容来抓,结合生产要素登记公告制度做好日常监管,要深入领会当前煤矿超能力生产方面面临的潜在压力和风险,做好动态监管,保证安全有序生产。 2016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