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587059326/2016-00072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登封市畜牧业服务中心 | 关 键 词:政务,通知 | |
文 号:登牧字〔2016〕15号 | 成文日期:2016-03-08 | 发布日期:2016-03-08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的管理,规范疫苗发放和使用,根据省、郑州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登封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管理规定,望各乡镇畜牧站及中心各科室认真执行。
一、严格疫苗发放。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订购和发放工作,各乡镇畜牧站负责所辖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领取和发放工作。市疫控中心及各乡镇畜牧站定岗定责,专人负责疫苗管理工作,健全疫苗入库验收、出库登记和运输、贮藏等管理制度,保证每一批每一瓶疫苗都可快速准确追溯。疫苗入库时,认真查验疫苗生产厂家、品种、数量、批准文号、批号、有效期以及有无包装破损、颜色性状改变等情况,验收合格后验收人签字确认。疫苗出库时,发放人将疫苗出库时间、生产厂家、品种、数量、有效期、批号等情况记录清楚,由领用人确认签字,并对疫苗去向负责。疫苗台账按照先产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分发疫苗,做到账物相符,并长期保存。加大疫苗冷链体系建设力度,确保疫苗运输、贮藏、发放、使用的全过程在规定温度条件下运行,无缝对接,保证疫苗质量。
二、确保疫苗合理使用。各乡镇畜牧站应健全完善疫苗使用的有关管理制度,有效指导养殖场户科学、规范、合理使用疫苗,保证免疫效果。在使用疫苗前,认真检查并详细记录疫苗生产厂家、品种、批号和有效期等内容,如疫苗发生包装破损、颜色性状改变等,不得使用。在使用疫苗时,及时了解畜禽健康状况,规范免疫操作,按要求及时更换注射针头,严格落实消毒措施,避免交叉感染;做好有关记录,及时规范建立免疫档案。疫苗接种后,仔细观察动物反应,出现副反应要及时处理并上报。
三、建立规模养殖场领取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备案制度,各乡镇畜牧站要严格核实畜禽存栏总量及应免数量,核准所需疫苗数量,做到应免尽免,严禁疫苗浪费。规模养殖场每一批次所需强制免疫疫苗数量较大时,应到当地畜牧站填写《登封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领取备案表》向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直接领取。
四、完善疫苗管理责任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是做好免疫工作的根本保障,是防控动物疫病的重要物资。市、乡畜牧部门要加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疫苗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把疫苗运输、贮藏、发放、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责任落实到岗,明确到人,切实做到工作问题可追溯,责任问题可追究。
附:登封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领取备案表
2016年3月8日
附件:
登封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备案表
规模养殖场名称 | ||||
地 址 | 畜 别 | |||
负责人 | 存栏数 | |||
电 话 | 应免数 | |||
疫苗种类 | 申报数量 | |||
乡镇审核 |
盖章 签字: |
乡镇: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