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75134/2016-00134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城乡建设业务信息/房屋征收与补偿 | |
发布机构:管城区人民政府 | 关 键 词:征收,补偿,西吴河,公园 | |
文 号:管政〔2016〕28号 | 成文日期:2016-03-09 | 发布日期:2016-03-09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西吴河公园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3月9日
郑州市西吴河公园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郑州市西吴河公园建设项目规划区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组织实施征收。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建设项目名称
郑州市西吴河公园建设项目
二、征收范围
项目规划范围内的所有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物,具体为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南三环与中州大道交叉口东南角(非住宅)。
三、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征收实施单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人民政府
四、征收补偿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
(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2〕39号);
(四)《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郑政文〔2014〕191号);
(五)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五、签约期限
(一)宣传动员、分户评估阶段:2016年3月8日—2016年3月17日
(二)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搬迁阶段:2016年3月18日—2016年4月6日
六、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权属、建筑面积和使用性质的认定
(一)依据郑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及使用性质为准。
(二)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三)被征收房屋经市人民政府规划、房管部门批准改变性质的,以批准改变的性质为准。
七、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郑州市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和被征收人,通过随机选定的方式确定。
八、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房)价值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安置房屋价格在评估结果确定后另行公布。
对评估报告确定的房屋价值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九、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2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一种补偿方式。
十、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原则
(一)货币补偿
依据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性质、用途,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
具体事宜由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协商解决。
十一、补助费
(一)搬迁补助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支付。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4%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豫政〔2012〕39号文件执行。
(四)其他补助费
1.电话移机费:158元/部。
2.互联网络:158元/部。
3.管道燃气:IC卡用户3600元/户;非IC卡用户3500元/户。
4.集中、壁挂供暖、中央空调移机费:100元/平方米;土暖气50元/平方米。
5.有线电视:320元/户。
6.空调移机费:200元/台。
7.安装自来水公司一户一表改造的水表:750元/块。
8.安装供电局照明电表:400元/块;动力电表4500元/块。
9.热水器:燃气及电热水器100元/台;太阳能400元/台。
10.其他固定设备的拆装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奖励
为鼓励被征收人积极搬迁,制定如下奖励办法:
2016年4月6日之前(含4月6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经验收合格的,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2%给予奖励。
2016年4月6日以后签订协议的,不再给予任何奖励。
十三、特殊情况房屋的处理
征收设有抵押权、依法被查封的房屋等,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权利与义务
(一)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经验收合格。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本级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三)房屋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房屋征收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房屋征收部门负责为被征收人办理安置房所有权证,并依据相关政策减免契税,其他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房屋被征收人应配合征收人提供办理安置房屋产权手续所需的相关资料。征收部门应当进行公告或按被征收人所留联系方式通知被征收人办理回迁安置手续,若被征收人所留联系方式发生改变,应及时通知征收部门,否则,产生的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五)被征收人交房前所产生的水、电、暖气、天然气、有线电视、宽带网络、固定电话、物业等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结清,持缴费凭证办理结算手续;被征收人交房时,须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天然气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否则由被征收人承担相关费用和法律责任。被征收人应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水、电、气等事故发生。
十五、争议解决办法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十六、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