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确定的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

索 引 号:005303449/2016-00064主题分类:农业、畜牧业、渔业、林业、水利、粮食/水利、水务/业务信息/其他
发布机构:登封市人民政府关 键 词:水资源
文    号:登政办文〔2016〕2号成文日期:2016-02-29发布日期:2016-03-09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登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确定的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登政〔2016〕3号)文件精神,结合各部门职责分工,现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重点工作责任单位明确如下:

 

 

一、工作分工

(一)加快健全水资源规划体系

加快编制或修订水中长期供求计划、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农业节水发展规划、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等专业规划,形成较为完备的水资源规划体系。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协助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农委、市住建局、市规划局

(二)严格取用水总量控制管理

1.要把分配到各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作为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行业发展规划以及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规划局、市水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

2.根据分配的阶段性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编制年度取用水计划,依法对全市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管理。各用水单位(个人)应依法提交年度取用水申请,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探索建立水权制度,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协助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

(三)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制度

    严格区域取水许可总量管理,取用水单位和个人要依法申请取水许可,非法取水行为由有关主管部门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取缔,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乡(镇)区、办事处,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乡(镇)区、办,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产品用水不符合《河南省用水定额》标准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以及地下水已严重超采的地方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协助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

(四)严格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1.重大建设项目、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的新区布局规划应开展水资源专题研究。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

协助单位:市发改委、市水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

2.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制度,未依法开展和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或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建设项目,规划审批部门不予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停止。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局

协助单位:市水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

(五)严格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完善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确保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严格依法查处挤占挪用水资源费的行为。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协助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住建局、市审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

(六)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

1.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协助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

2.在限采区,严格控制新凿井和地下水开采量;在禁采区,禁止新凿井,并由所在地政府组织实施地下水回灌工程等综合治理措施,逐步恢复地下水位。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协助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

3.编制并实施全市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以及全市地下水压采方案,逐步削减开采量。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应依法实施关闭,根据地下水源状况封停地下集中取水水源,作为备用水源。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协助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

(七)全面推进节约用水管理

1.各项引水、调水、取水、供用水工程建设必须首先考虑节水要求,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本地区水资源条件的高耗水、高污染项目,遏制农业粗放用水。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协助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规划局、市农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

2.建立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引导城镇居民节约用水。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协助单位:市物价局

3.继续推进节水型企业(单位)、节水型社区、节水型灌区、节水型校园创建活动,建成一批规模化、高水平的节水载体。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协助单位:市工信委、市农委、市教体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

(八)严格落实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要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项目设计未包括节水设施的内容、节水设施未建设或没有达到相关节水技术标准要求的,不得擅自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对于违反“三同时”制度的,由住建、规划、水务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取水并限期整改,使用公共自来水的,供水企业要停止供水。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

协助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

(九)加强计划用水管理

1.各行业要定期开展现状用水水平分析和重点行业水平衡测试。严格贯彻落实计划用水管理制度,取用水单位(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0月31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水指标申请,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取水单位的水平衡测试结果或用水节水评估报告,与当年的12月31日前核定下达其下一年度计划用水指标。对超过用水计划和用水定额标准的取用水单位(个人),实行累进加价制度。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工信委

协助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

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使用公共自来水的,办理用水计划指标时应提交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对未取得用水计划指标的非居民生活用水户,应停止供水。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协助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

(十)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

1.加大农业节水力度,以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农田水利现代化示范乡镇建设为重点,完善和落实节水灌溉的产业支持、技术服务、财政补贴等政策措施,井灌区要推行IC卡计量方式,渠灌区要推行末级渠系计量方式。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协助单位:市财政局、市农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

2.加大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建设工业节水示范工程。加大火电、造纸、化工、纺织、冶金建材、食品加工等重点用水大户的节水技改力度,强化新上项目节水措施和废水的循环利用,实现水资源的梯级、集约、节约利用和废水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

协助单位:市发改委、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

3.加大供水企业管网维护改造,着力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协助单位:市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

(十一)加强取用水户监督管理

建立重点取用水户监控制度,对公共供水企业、自备取水大户和限额以上的使用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实行强制性取用水实时在线监控。到2016年年底,年取用地表水2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5万立方米以上及限额以下的重点取用水户,均需安装取水远程监控系统,实现与全市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按照国家规范安装在线计量设施,接入全市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协助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

(十二)着力推进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

1.矿井排水资源丰富地区要大幅度提高矿井排水利用率,要通过集中处理,用于解决当地的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问题。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协助单位:市煤管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

2.要在广场、公园、游园、居民小区、道路等推广雨水下凹式开发利用模式,促进雨水收集利用。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

3.鼓励建设小型污水处理厂(设施),就地回用。新建的宾馆、饭店、公寓、住宅小区、综合性服务设施等项目,必须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管网建设,逐步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回用比例。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

协助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

(十三)强化水功能区监督管理

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全市水功能区监测、评估、管理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划定跨区域水功能区控制边界,加强边界及水功能区水质水量监测。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各有关单位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严格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强化排污口设置审批论证。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停止或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新建、扩建入河湖排污口。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

协助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

(十四)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

进一步完善水功能区划,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加快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建立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实时公布和更新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加强水土流失治理,防治面源污染,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建立饮用水源保护政府负责和部门协作机制,建立和完善水源地水量水质监测体系,定期发布水源地水文情报预报。制定和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因地制宜建立备用水源。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

协助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

(十五)强化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维持河流合理流量、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充分考虑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维护河湖健康生态。加强重要生态保护区、河流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的保护,推进城区水生态、农村水环境整治和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定期组织开展全市重要河流健康评估,建立健全水生态补偿机制。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协助单位: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林业局、市畜牧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

(十六)提高污水处理率和污水处理深度

1.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提标改造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推行雨、污收集管网分离,加快老城区雨、污收集管网分离改造,不断提高污水处理率和污水处理深度。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协助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

2.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要推广污水集中处理模式,提倡湿地净化和景观利用相结合的污水处理利用方式。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

协助单位:市环保局

(十七)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

要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市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的主要指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领导干部和相关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协助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

(十八)强化水资源管理基础建设

加强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重要控制断面、水功能区和地下水的水质水量监测能力建设。加强取水、排水、入河湖排污口计量监控设施建设,加快建设完善全市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发挥水务、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职能作用,逐步建立健全全市水资源水环境统一监测系统。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

协助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

(十九)加大水资源管理资金投入力度

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经费,对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节水型社会建设、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水源地保护建设、水文水资源监测设备购置、水资源管理能力建设等给予重点支持。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协助单位:市水务局

(二十)健全政策法规和社会监督机制

1.抓紧完善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和管理等地方性规章制度。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协助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2.广泛深入开展水情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节约水,爱护水,保护水”的良好风尚。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团市委、市教体局、市文广新局

协助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

3.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协助单位:市人社局

二、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部署要求,认真抓好相关工作责任的落实。责任单位要对分工任务负总责,其他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精心组织,积极配合。相关工作任务需要增加参与单位的,由责任单位会商有关单位确定。未列入本通知的工作任务,有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能,共同抓好任务落实。

(二)工作任务中,需要建立健全制度的,要抓紧研究,尽快出台;属于项目建设的,要统筹安排,加快推进;属于资金投入的要明确资金渠道,加大投资力度;属于实施管理的,要按照政策规定,严格监督管理。

(三)本通知明确的各项工作任务,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市水务局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将各项工作落实情况汇总报市政府。

 

 

                                2016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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