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贯彻执行国家、省统计政策、规划、基本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制定本市的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贯彻执行国家、省统计法律、法规及规章,起草地方性统计法规、规章草案,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拟订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统计工作。
(二)建立健全全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和完善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各部门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组织实施全市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国情国力普查和大型专项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能源、投资、科技、人口、劳动力、环境基本状况、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各县(市)、区、各部门进行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实施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监测评价考核。
(六)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建立并不断完善宏观经济预警监测系统;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七)依法审批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及统计调查制度;组织指导全市统计基础工作、基层统计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八)指导市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开展统计科学技术研究交流合作及统计资料的编辑出版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市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培训、职务评聘。
(九)建立并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拟定各县(市)、区、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各县市区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 协助管理各县(市)、区统计局局长和副局长。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