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679485648/2016-00018 |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业务信息/就业 | |
发布机构: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社局(党工委组织部) | 关 键 词:就业 | |
文 号:郑政〔2016〕13号 | 成文日期:2016-03-10 | 发布日期:2016-03-11 |
体 裁:意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精神,拓展就业创业新渠道,培育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引擎,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努力做好经济新常态下我市就业创业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5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建立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机制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强化就业目标评估考核机制,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宏观调控的目标导向。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实现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加大对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就业创业目标完成情况督导力度。将城镇新增就业再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作为政府年度考核和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
(二)发挥小微企业吸纳就业主力军作用
积极申报国家、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试点示范城市,创造条件开展工作,力争列入国家和省级试点城市。建立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试点,参照省财政对省级试点城市的奖励标准,市财政给予综合奖励。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劳动者,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支持,不断提高小微企业带动就业的能力。完善通过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在发挥服务业引导资金和创业专项资金的作用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推进家庭服务业规范化、职业化建设,鼓励农民工在市场需求量大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家庭服务业领域创业就业。(责任单位: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
(三)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
全面落实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稳定就业岗位。对依法参保缴费、采取有效措施未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可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岗补贴。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3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实行先支后补、据实列支、总额控制,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通过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对确实要裁员的,应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实施专项就业帮扶行动,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出让金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
加快构建失业动态监测、失业预警、失业调控一体化的失业预防工作体系。全市各级政府要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制定本地区应对失业风险的应急预案,最大限度地规避失业风险,保持就业局势稳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工信委、市国资委)
二、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四)营造促进创业的政务环境
进一步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优化登记方式,放松经营范围登记管制,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标准,缩短流程,限时办结,推广“一个窗口”受理、网上并联审批等方式。对初创企业全面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工本费列入财政预算。全面落实国家促进就业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进一步降低创业成本,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1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市人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
(五)进一步扩大创业主体
扶持大中专学生(包括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以及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下同)、退役军人、返乡创业农民工、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残疾人等城乡各类群体自主创业,支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为经济发展打造新引擎。(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工信委、市农委、市商务局、市扶贫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残疾人创办的实体在创业孵化基地内发生的物管、卫生、房租、水电等费用,3年内给予不超过当月实际费用50%的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20000元。大中专学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初创企业,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可凭创业者身份证明及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依法设立且免于注册或登记的,如开办网店等可不提供营业执照),申请8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帮扶)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农委)
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3年内可保留人事关系,工龄连续计算,薪级工资按规定正常晋升,保留其原聘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不影响职称评定。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鼓励驻郑高校建立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允许在校大学生保留学籍2年休学从事自主创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
(六)培育创业创新公共平台
持续推进创业孵化园区建设,支持在产业集聚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原有各类园区建设创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整合现有存量资源,创建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整合政府、企业、高校等各方优势资源,依托有条件高校建设区域创新创业示范平台,支持高校利用现有建筑建设大学生创业孵化平台。到2018年底,市本级要建成或认定创业孵化平台20家(含农民工返乡创业园),每个县(市、区)至少要建设或认定2个创业孵化平台。对社会力量新建或整合社会资源改造建立的创业孵化园,经市人社、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不超过4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县(市、区)认定的由县(市、区)财政承担。被认定为郑州市创业孵化示范园区(基地)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申报上述奖补项目的,先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该部门现行奖补政策,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报人社、财政部门审批。(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
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资助计划。鼓励各类群体在“互联网 ”十大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创业。在上述领域中,每年遴选一批优秀初创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对通过遴选和评审的大学生优秀创新创业项目给予2万-1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委、市科技局)
大力发展新型科技企业孵化器。总结创业咖啡、创客空间、创新工厂等新型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功能和特点,大力发展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为创业者提供工作空间、交流空间、网络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对示范性众创空间,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资金扶持。各类创业孵化园区(平台)不得以同一名义向政府部门重复申报补助资金。(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信委)
(七)拓宽创业融资渠道
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创业专项资金,用于创业扶持、创业补贴等,推动我市创业工作再上新台阶。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市、县两级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统一更名为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扩大反担保方式,对创业人员申请贷款的可在郑州市范围内实行异地反担保。对创业大中专学生申请贷款的可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异地反担保。加强我市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管理,完善担保基金代偿制度,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管理办法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市编办)
提高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大力支持退役军人、返乡创业农民工及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各类人员自主创业,贷款额度不超过 20万元,财政给予贴息。大力支持大中专学生自主创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财政给予贴息。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贴息贷款,实行房产抵押登记部门对创业担保贴息贷款办理房产抵押手续的免于评估;免收个人和小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房产抵押登记费和服务费等。
对小微企业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一年内新招用劳动者,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可申请200万元以内的贷款,对资产、营运、获利、偿债综合能力优秀的企业,额度可适当放宽,但不超过400万元。对贷款额度在200万元以内的可采取全额担保或不担保方式,财政给予贴息。超出200万元部分,不担保不贴息。(责任单位:人行郑州中心支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住房保障局)
简化工作流程。人社部门、担保机构、住房保障部门、经办银行要密切合作、简化办理流程、提高效率,在贷款实体提供资料齐全、真实、有效的前提下,人社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对创业人员创业情况等进行审核;对小微企业新招用人员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等进行审核。担保机构要在5个工作日内,对创业人员提供的反担保人进行核保,并承担担保;在20个工作日内,与经办银行共同对小微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进行调查,并承担担保。住房保障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他项权证。经办银行要在5个工作日内对担保机构承担担保的创业人员进行征信查询,签订借款合同、发放贷款;在12个工作日内对担保机构承担担保的小微企业相关人员进行征信查询,签订借款合同、发放贷款。各县(市、区)要设立创业担保贷款窗口,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受理审核贷款资料。同时开辟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绿色通道”,全面落实高校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责任单位:人行郑州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住房保障局)
完善失业保险基金补充创业贷款担保基金的操作办法,不断扩大担保基金规模。按照省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支持创业有关规定,在坚持财政筹集担保基金主渠道、保证失业保险待遇正常支付的前提下,每年可按需借用部分失业保险基金补充创业贷款担保基金。(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八)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
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以及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将农民工创业与发展县域经济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每个县(市、区)要创建1-2个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参照创业孵化园标准及审批规定享受补贴政策,已向政府其他部门申报补助资金的不得重复申报。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50号)规定,对农民工初次创办的企业,免除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农民工创办符合环保、安全、消防条件的小型加工项目,允许在宅基地范围内建设生产用房。强化财政扶持和金融服务,加快建立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机制,开展林地承包(租赁)经营权及林木、畜禽、水产品等活体资产作为有效担保物试点。支持农民网上创业,大力发展“互联网 ”和电子商务,积极组织创新创业农民与企业、小康村、市场和园区对接,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城建委、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市金融办、团市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市工商联、人行郑州中心支行)
(九)营造大众创业的良好氛围
适时举办市级创业创新大赛,对优胜者给予2-5万元的奖励;每年举办1-2次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同时开展市级创业示范店(企业)和优秀创业项目评选,每年评选、表彰不少于50家创业示范店(企业)和50个优秀创业项目,分别给予10000元的创业奖励。通过创业推介和创业奖励,搭建创业者交流平台,培育创业文化,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良好社会氛围。推进创业型县(市、区)创建,对政策落实好、创业环境优、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科技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市工商局)
强化公共创业服务。加强创业辅导,建立创业导师队伍,适时对优秀创业导师进行表彰。搭建全市统一的创业项目库,定期征集发布创业项目,并按规定给予补贴。各类创业孵化平台、创业服务机构(不包括已经纳入财政预算的公共服务机构)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辅导服务、融资服务的,可给予辅导服务和融资服务补贴。探索组建以创业成功人士和创业服务业专业人士为核心的创业联盟,搭建创业交流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妇联、人行郑州中心支行)
三、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
(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
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按照省人社厅、财政厅统一安排,市政府购买一批教育、卫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住房保障、社会工作、残疾人服务、养老服务、农技推广等街道(乡镇)、社区(村)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落实服务基层期满、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参加招录招聘考试笔试加分政策,提高公务员定向招录和事业单位优先招聘比例。对高校毕业生到县(不含县级)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3年(含3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申报职称时,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鼓励到中小企业就业,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规范就业见习管理,提高见习质量,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将补贴标准从7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见习学生被见习单位提前录用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仍按规定期限,继续享受见习补贴。每年评估10家市级见习示范单位,授予表彰牌匾,并给予一次性20000元的奖励。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统一规范的招人用人信息公开机制。大力推行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发布制度(涉密等特殊岗位除外),全市各级国有企业组织招聘时实行招聘信息公开,招聘信息应同时通过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发布,并对拟聘人员予以公示。(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教育局、市国资委)
(十一)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
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将长期失业人员由登记失业1年以上调整为半年以上且登记失业期间未缴纳社会保险。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科学设定公益性岗位总量,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且重点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中的“零就业家庭”、“4050”等特困人员,不得用于安排非就业困难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好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加大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力度,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完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满退出办法,做好退出后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加大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的补贴和奖励力度,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加快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政策,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灵活就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市残联)
(十二)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保障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加强跨地区劳务输出输入合作,尽快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作用,为农村劳动力有组织地外出就业提供全方位服务。广泛收集辖区内企业用人需求,引导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要明确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具体措施。要依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等现有资源,为农民工提供权益维护、文化教育、党团活动等综合服务,逐步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就业地基本公共服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城建委、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团市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市残联)
(十三)促进退役军人就业
鼓励支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搭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官、义务兵,要确保岗位落实,细化完善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时同等条件优先录用(聘用)以及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按比例预留岗位择优招录的措施。按省要求,要拿出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培养计划的20%左右,用于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其他事业单位招聘大学生退役士兵,参照《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警备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兵工作的意见(郑发〔2015〕13号)》文件执行。鼓励高学历退役士兵报考试点班,并适当增加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比例。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认真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郑州警备区政治部关于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实施意见》(郑政办〔2015〕111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编办、郑州警备区政治部、市国资委、市公安局、市教育局)
四、提升就业创业服务水平
(十四)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提高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水平。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创业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中小企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机构的作用,为创业者提供教育培训、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将教育系统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机构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理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财政供给体制,健全经费保障渠道,切实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健全完善考核激励机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加强专业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专业岗位持证上岗和待遇激励制度,切实提高专业化水平和工作积极性。创新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式,鼓励社会力量发挥优势主动作为,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的格局,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责任单位:市编办、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十五)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
根据就业创业工作需要,不断完善我市的就业创业信息数据系统,逐步健全全市就业信息监测制度,逐步扩大监测范围,提高数据质量,实现全市就业服务管理和人力资源状况的动态监测。推进就业信息共享开放,进一步完善就业岗位发布平台,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利用政府数据开展专业化就业服务,推动政府、社会协同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十六)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按照方便群众、提高效率的原则,逐步整合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职能,建立统一规范灵活高效的人力资源市场。发挥市场配置人力资源的决定作用,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残疾等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形成有利于公平就业的制度环境。健全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和市场监管措施,规范发展人事代理、人才推荐、人员培训、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提升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加强对企业招聘行为、职业中介活动和劳务派遣用工的日常监管和指导,及时纠正招聘过程中的歧视、限制及欺诈等行为,打击黑中介、乱派遣及非法用工等活动。国有企事业单位建立公开招聘制度,推动实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完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的制度体系。(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国资委)
(十七)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
每年开展一次市级充分就业示范社区评选活动,完善创建标准和考核评估办法,强化对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探索开展充分就业街道(乡镇)和充分就业县(市、区)认定工作,以充分就业社区活动为载体,推进就业援助工作精细化、长效化。加大充分就业示范社区奖励力度,市财政对获得国家级充分就业示范社区的给予每个社区5万元的奖励、获得省级充分就业示范社区的给予每个社区3万元的奖励,获得市级充分就业示范社区的给予每个社区2万元的奖励,用于社区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经费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八)加强职业培训
要全面深入推进全民技能振兴工程,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充分结合市场需求,优化高校学科专业结构,创新培训模式,把农村劳动力引导性培训和新成长劳动力职业素质培训列入培训补贴范围。采取备案制形式,鼓励各类培训机构参与农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采取送培训、送鉴定下乡的方式为农村劳动力提供全方位、零距离服务。调整培训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公布价格,平衡经济和社会效益,结合专业分类细化补贴标准,提高培训的实用性和有效性,具体标准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加大培训资金投入力度,保障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落实,让有培训愿望的农村劳动力都能参加职业培训,并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打破地域限制,跨区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村劳动力,其培训补贴由培训地承担。推进职业资格管理改革,畅通技能人才职业上升通道,完善技能人才的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逐步建立把技能水平作为基本要素参与分配的机制,使技能劳动者获得与其能力业绩相适应的工资待遇。加强宣传引导,培养、树立一批职业技能明星,组织开展职业技能明星先进事迹宣讲活动,积极营造重视职业技能培训、尊重技能人才的良好社会环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农委、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扶贫办、市残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
(十九)普及创业培训
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在校期间可以参加创业意识培训、创办(改善)企业培训、创业实训各一次,并给予相应的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和申领办法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大中专学生创业培训操作规程的通知》(豫人社就业〔2015〕 26号)文件执行。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普及大众创业意识,提高大众创业能力,除《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就业〔2012〕25号)文件中规定可享受创业培训补贴人员外,凡具有郑州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培训意愿的均可参加创业培训,按豫人社就业〔2012〕25号文件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二十)建立健全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就业的联动机制
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的综合作用。探索建立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缴费基数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基本生活。鼓励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尽快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用人单位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根据招用人数和合同期限给予每人不超过6个月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就业安置补助,就业安置补助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可凭工商营业执照及其他有效证明,按规定程序申请领取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同时也可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创业补助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二十一)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办法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将《就业失业登记证》名称调整为《就业创业证》,作为劳动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和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凭证。已发放的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二十二)建立健全就业创业统计监测体系
统一统计口径,完善统计调查方法,将性别、学历等指标纳入统计监测范围,把创业主体增长、创业贷款发放等作为创业统计的指标重点关注。各级财政部门要把就业创业统计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探索建立政府委托第三方开展就业统计调查和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及就业状况发布制度。(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
五、强化组织领导
(二十三)健全协调机制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把促进就业创业摆上重要议程,列入政府工作目标。健全完善就业创业协调机制,将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市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充实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建立成员单位例会制度,适时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政府主管、人社牵头、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发挥各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促进就业创业的积极性。(责任单位: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十四)严格落实目标责任制
各地要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切实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政绩考核内容,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使用与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市政府将把各项指标分解到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督促落实。对在就业创业工作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每两年开展一次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问责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责任单位: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十五)加大资金保障力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就业创业相关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就业专项资金,县(市、区)财政也要安排一定额度的配套资金,市就业专项资金下拨额度要与上年度县(市、区)配套资金额度挂钩。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单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支出条目,切实保障各项就业创业服务工作开展所需经费。要结合就业创业服务需求,适当扩大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将扶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充分就业社区奖励以及专项业务培训等纳入就业专项资金补贴范围,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双选会、实践活动、师资活动、师资培训、就业技能创业培训等工作经费。以保障各项就业创业工作的正常开展。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督,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着力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
效益。对发现各类政策扶持对象以同一名义重复享受政府部门补助资金的,应予以追回。(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二十六)加强舆论引导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大力开展主题突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多角度、多方位宣传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宣传促进就业创业的经验做法,宣传自主创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典型事迹,引导高校毕业生等各类劳动者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积极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人社局、市教育局)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同时要切实转变职能,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确保各项就业创业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以稳就业惠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201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