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6〕2号
郑州和谐医院: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103000104500(1-1)
组织机构代码:73744716-5
投资人:刘君
地址:郑州市二七区京广北路43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5年11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位于郑州位于二七区京广北路43号的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试营业。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郑限改〔2015〕第165号)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经2015年12月22日调查,你单位仍未取得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保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询问笔录》、音像资料和《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我局于2016年1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6〕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单位陈述申辩称一直在积极办理环评手续,按照要求未营业,希望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我局经集体讨论认为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采纳部分陈述申辩意见,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送回证、会议讨论纪要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罚款捌万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