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上街区政府投资工程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05283492/2016-00036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其他
发布机构:上街区人民政府关 键 词:综合
文    号成文日期:2016-03-19发布日期:2016-03-22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上街区政府投资工程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峡窝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上街区政府投资工程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3月19日

 

郑州市上街区政府投资工程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财政性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审计厅关于财政投资工程实行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财购〔2004〕17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0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主要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建设工程、环保绿化工程、水利防洪工程、交通运输工程、修缮装饰工程、以及系统集成、网络工程等。

第三条  区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区政府授权的其他政府投资工程承建单位(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适用本办法。

使用捐赠收入投资的工程,捐赠人同意工程政府采购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投资工程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五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采购人应当编制工程政府采购预算(征地拆迁费等无法公开招标的除外),制订政府采购计划。

工程政府采购预算应当逐步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编制。

第六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日常监督管理。

各采购人开展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活动,应报经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工程项目,按照区政府批准的区财政部门编制的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区财政部门主管区级政府投资工程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负责编制区级政府投资工程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审批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审核需支付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资金、监督管理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和处理有关投诉事项等。

区发改、住建、城管、国土、环保、农业、交通等部门,按照职责划分对工程项目依法进行管理。

第八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通过招标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采购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告,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及采购情况报区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合同将相关工程建设资金直接支付到中标供应商。

第十条  禁止将工程项目建设内容以外的任何事项纳入政府投资工程的政府采购,禁止挪用、挤占工程资金。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因特殊情况需要突破原批准预算的,必须由采购人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追加预算后再继续实施。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采购人应按要求编制竣工决算,由区财政部门审核批复。

第十三条  在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前,已支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80%。竣工决算后,应扣留10%的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按规定支付。

第十四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投资计划切实加强工程资金的管理,对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督促其按照有关规定纠正和整改,对情节严重的缓拨或停拨工程建设资金。

第十五条  区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加强对区级政府投资工程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通过日常监督和专项监察,及时掌握政府采购情况,发现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区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区级政府投资工程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检查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落实情况,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逃避政府采购监督、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七条  采购人在组织实施政府投资工程政府采购活动中,应主动接受区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监察。对重大招标项目,采购人应邀请区财政、监察等部门实施现场监督。

第十八条  区财政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投资工程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原《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上街区政府投资工程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上政文〔2006〕1号)自行作废。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