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索 引 号:559647876/2016-00002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公报公示/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上街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 键 词:宗教,《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文    号成文日期:2016-03-23发布日期:2016-03-23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第二章 宗教团体

  

第七条 

成立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同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变更、注销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设立天主教教区,应当由省天主教教务委员会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省人民政府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由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备案。
  

第九条 

宗教团体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实行民主管理。
  宗教团体应当对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法制教育,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十条 

宗教团体举办宗教培训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培训计划;
  (二)有具备一定宗教学识的教职人员;
  (三)培训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以外的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举办宗教培训班。
  

第十一条 

省、省辖市、县(市、区)宗教团体举办宗教培训班,应当分别向省、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二条 

宗教团体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接受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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