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83652/2016-00018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上街区环境保护局 | 关 键 词:公告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03-24 | 发布日期:2016-03-24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河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南(试行)》
摘 要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按照河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南要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是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责任主体。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对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负责。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2007)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鉴别和分类收集危险废物。
一、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原则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关于危险废物的定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即是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不再进行鉴别。
2.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危险化学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3.对沾染危险废物或危险化学品的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容器、包装物和其他物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4.对企业产生的固体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存有争议的,省环保厅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可组织专家进行鉴别。鉴别费用由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承担。在鉴别结果公布前,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应将其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5.为降低危险废物转移环节的环境风险,本省范围内有相应处置企业的,应优先安排省内处理处置危险废物。
6.在拟转移的危险废物与持证接受单位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前提下,优先批准以利用为目的的跨行政区域危险废物转移活动。
7.对单个企业危险废物产生类别相同、数量较小且该类型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产生单位可将其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指定的产生相同类别危险废物数量较大的企业暂时集中贮存、集中转移处置。
8.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禁止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而擅自建设和使用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
二、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规范化管理
1.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制度: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产生环节、流向、贮存、处置情况等事项;确保危险废物合法利用或处置,杜绝非法流失。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内容包括企业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
2. 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产生环节、流向、贮存、处置情况等事项。
3.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应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4.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5.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管理:所有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应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当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要求,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成“三同时”验收。
6.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上必须粘贴符合标准的标签。
7.危险废物分类管理和贮存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的特性分类进行,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8.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9. 业务培训: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应当对相关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运送、暂存、利用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10.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和危险废物岗位人员责任制度,并将制度张贴于厂区显著位置、相应岗位和车间。
11.危险废物档案管理: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应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同时”验收文件、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危险废物转移相关资料、应急预案及环境应急演练记录、环境监测、员工培训记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设备检查维护、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等档案资料分类装订成册,并设专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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