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9188X/2016-00262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荥阳市民政局 | 关 键 词:综合,请示 | |
文 号:荥民〔2016〕10号 | 成文日期:2016-03-28 | 发布日期:2016-03-28 |
体 裁:请示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州市民政局:
2015年5月7日荥阳市丁店水库管理所提出“追认周进同志为烈士”《申请书》后,荥阳市民政部门先后赴周进同志工作单位丁店水库管理所,牺牲地林州市开展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依据相关法规,荥阳市民政局认为周进同志的行为符合烈士条件,从当时对其后事的安排反映,实质上已按烈士待遇对待,由此拟请郑州市民政局为周进同志补发《革命烈士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周进同志事迹
周进同志生于1928年11月16日,荥阳市京城路街道办事处康砦行政村太和村(原荥阳县乔楼公社康砦大队太和村)人。1951年8月在原荥阳县乔楼区参加工作,1952年9月至1954年6月在原荥阳县建设科工作;1954年7月至1955年12月在原荥阳县乔楼区团委会工作;1956年1月至1958年12月在原荥阳县水利局工作;1959年1月起调往荥阳县丁河水库管理局(现荥阳市丁店水库管理所前身)工作,任工程股副股长。
周进同志热爱水利工作,是全省闻名的潜水技术员,在丁河水库管理局工作期间,曾先后五次受命到许昌、巩县、密县、信阳等地进行抢险救灾,每次都圆满地完成了任务。
1961年9月14日,林县南谷洞水库出现险情,南谷洞水库潜水员常合林下水堵塞漏水时,被水吸在闸门上不得脱身,随时有生命危险。林县有关部门向河南省防汛指挥部请求救援,省防汛指挥部、郑州市水利局、荥阳县水利局要求丁河水库管理局安排潜水员前往救援。周进同志受组织委派乘军用飞机飞到南谷洞水库,不顾旅途劳累,立即潜入25米深的水下险区,用熟练的潜水技术将困在水下24小时的常合林抢救出来。完成任务后,他在上浮过程中因过度疲劳昏过去,后因抢救无效而光荣牺牲。
二、调查核实情况
(一)周进同志牺牲后行为定性情况
据《林州水利史》记载:周进同志牺牲后,林县人民委员会于1964年7月11日呈请河南省民政厅批准追认周进同志为革命烈士,批转周进原籍荥阳县民政部门执行。但经查询“中华英烈网”、“河南英烈网”和荥阳市“革命烈士英名录”均没有周进的名字。省民政厅、省档案局、荥阳档案局、民政局也查不到批准周进为烈士的证明材料,周进同志的遗属也无法提供周进同志的烈士证明书。
(二)周进同志牺牲后后事处置情况
经调查,周进同志牺牲后,其子女得到相应安置。具体情况是:当时林县政府与荥阳县政府沟通,落实周进同志烈士待遇,在林县或荥阳对其子女进行安置,本着周进同志原籍荥阳的原则,最终由荥阳县政府对其两个儿子周金彦和周群给予安置,分别列入正式编制,安排到荥阳县水利局机井队和上街绿化队工作。
(三)相关证明
2015年5月,荥阳市丁店水库管理所向荥阳市民政局上报追认周进同志为烈士的《申请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经调查,均与实事相符。
鉴于上述情况,荥阳市民政局认为:
周进同志舍己救人的行为符合《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政务院1950年11月25日批准 内务部1950年12月11日公布)。根据《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第五条“凡牺牲已久之革命工作人员,其家属无法取得原部门证明书者,经其他有关方面证明,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亦得按烈属优待之。”的规定,拟请为周进同志补发烈士证。
妥否,请批示。
荥阳市民政局
201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