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680759247/2016-00056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 关 键 词:通知 | |
文 号:郑港〔2016〕67号 | 成文日期:2016-03-28 | 发布日期:2016-03-28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全区各委(部)、局、办,各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3月28日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合理控制能源消费增长,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6号令)、《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发改环资〔2011〕1484号)、《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12〕49号)、《郑州市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第173号令)、《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若干规定》(郑州市人民政府第210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相关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 节能评估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面积在10万至20万平方米的房地产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依据;
(二)项目概况;
(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
(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
(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
(六)节能措施评估,包括节能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
(七)节能效益评估,包括节能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减排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环境效益评估;
(八)存在问题及建议;
(九)附图、附表;
(十)结论。
节能评估文件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内容深度要求(见附件1)和格式编制。节能登记表(见附件3)按照要求的格式填写。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节能评估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费用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标准,列入项目概预算。
第三章 节能审查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一)由航空港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航空港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二)转报上级政府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航空港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进行节能审查。
第九条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登记表登记备案。
第十条 航空港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节能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
对节能登记表原则上不委托评审,航空港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直接予以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评审费用应由航空港实验区财政安排,标准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航空港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
(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
(二)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
(三)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
(四)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第十三条 航空港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在收到节能评估报告书及节能评估报告表后7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登记表后3个工作日内(以上均不含委托评审时间),提出节能审查意见或登记备案意见,节能审查时间应与项目审批、核准时间协调同步。
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节能审查(包括委托评审)的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审批、核准时限。
第十四条 航空港实验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以“郑港经发”编号,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见附件1)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见附件2)形式与项目审批、核准文件一同印发。节能登记表备案意见使用“郑港经发函”编号,直接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见附件3)中签署意见,与项目审批、核准文件一同印发。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申请重新审批、核准、备案或申请核准文件延期,应一同重新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意见延期审核。
第四章 监管和处罚
第十六条 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航空港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由航空港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以及对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
第十八条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文件内容失实的,提请市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负责节能评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失实或违规通过节能审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负责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审批或核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未按相关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请市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提请市有关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航空港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