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郑州市2015年度第十二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2016〕7号

索 引 号:005271248/2016-00025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土地/业务信息/土地征收公告
发布机构:二七区国土资源局关 键 词:土地,征收
文    号成文日期:2016-03-29发布日期:2016-03-29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郑州市2015年度第十二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2016〕7号

2016年2月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2015年度第十二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16]67号)批准我市征收集体土地40.3053公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郑州市2015年度第十二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1.豫二路北、南岗路西。

2.渠南路南、长江路东。

3.大顺路东、渠南路南。

4.渠南路南、兴安路东。

5.永和路南、盛安路东。

6.同德路东、宝溪路北。

三、被征收土地涉及村及面积

二七区侯寨乡:铁三官庙村13.5923公顷、刘庄村20.4331公顷、罗沟村6.2799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3〕11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14〕142号)、《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林经〔2013〕48号)规定执行。

五、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各所在区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时间为2016年3月30日至 2016年4月13日。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征地四至范围内新增加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征地补偿登记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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