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旅游市场监管会商暂行办法》已经局长办公扩大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3月23日
旅游市场监管会商暂行办法
一、为规范旅游市场监管行为,建立权责明确、执法有力、行为规范、保障有效的旅游市场监管机制,形成旅游市场监管合力,制定本办法。
二、会商采取会议形式举行,由局长委托分管旅游市场监管工作的局领导会同分管质监工作的局领导组织召开。会商会议由监督管理处、政策法规处、质监所、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参加。具体经办人员、局法律顾问根据需要参会。会商内容涉及其他业务处室职能的,其处室负责人应参加会议。
三、会商会议原则上每月第一个工作周举行,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四、会商会议应按议题进行,并做好会议记录。重要议题应形成会商意见(会议纪要)并提交。
五、会商会议主要内容:
(一)全市旅游市场监管工作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游客集中投诉的热点问题;全市重大旅游安全隐患;
(二)分析近期旅游市场监管、执法检查、旅游投诉情况;协调旅游市场监管、执法检查、旅游安全生产等工作;
(三)局党组交办的其他需会商的有关事宜。
六、督办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的案件执行情况。
七、会商完毕应形成简报报局领导,并发有关处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