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71715/2016-00029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政策法规/规章 | |
发布机构:二七区住房保障中心 | 关 键 词:住房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03-30 | 发布日期:2016-03-30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一)依据《物权法》77条,建设部《关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110号文件第6、39条,《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51、54条,对于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搞经商的(包括违法建筑)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土地部门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二)建设部令第6号《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第6条、第21条,对于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房屋用于出租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三)改变房屋使用经商但没有出租的,由规划部门和土地部门进行整改;出租的应该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整改。另外,有企业的经营性资产改变使用性质的,必须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