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737405256/2016-11556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 发布机构:郑东新区如意湖办事处 | 关 键 词:通知 | |
| 文 号:如办〔2016〕24号 | 成文日期:2016-03-28 | 发布日期:2016-03-30 |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科室、各社区:
《如意湖办事处行政应诉暂行办法》已经办事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2016年3月28日
如意湖办事处行政应诉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如意湖办事处行政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郑东新区管委会《郑东新区管委会行政应诉暂行办法》文件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依法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具体涉案部门,是指办事处为被告的案件中具体实施原被诉行政行为的案情涉及到的上述部门。
第四条 办事处司法所负责办事处行政应诉工作的组织、指导与协调。
第二章 应诉主体
第五条 以办事处、办事处各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具体应诉工作由办事处司法所和具体涉案部门负责。
第六条 相关部门被撤销,合并或者职权变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部门负责应诉工作。
司法所可以根据案情的需要,提出追加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意见,报本单位领导同意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三章 应诉参加人
第七条 建立办事处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办事处负责人若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庭的,应向审理法院出具不能出庭情况说明,并委托本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八条 办事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应诉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受委托的代理人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涉诉案件情况。授权委托书应当详细说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行政诉讼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一般为2名。其中一名为律师,一名为具体涉案部门熟悉案情和涉案业务的工作人员。律师的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
第四章 应诉流程及职责
第九条 办事处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在收到人民法院行政应诉通知书后,办事处司法所应当及时上报办事处分管法制工作领导和主要领导,并向具体涉案部门下发转办通知书和相关材
料。涉及两个以上具体涉案部门的,由办事处司法所提出主办部门,协办部门意见,报办事处领导确定后转送相关材料。
第十条 具体涉案部门收到转办材料后,应严格按照转办通知书要求在7日内提供相关应诉证据材料报办事处司法所。
应诉证据材料主要包括:
(一)有关案件的详细情况说明;
(二)作为被诉行政行为的完整卷宗;
(三)做出被诉讼行政行为前置程序,关联程序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
(四)做出被诉讼行政行为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五)转办通知书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具体涉案部门行政正职,对转办通知书的落实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建立案件办理联席会议制度。根据案情需要,办事处司法所可组织召开由具体涉案部门,法律顾问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的案件办理联席会议,会议由具体涉案部门分管领导主持。
第十三条 办事处司法所应根据搜集到的相关证据材料及案件办理联席会议研究的意见,撰写答辩状,并在法定期限内将证据材料和答辩状提交法院;
因不可抗拒或者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据的,办事处司法所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延期提供证据的申请。
第十四条 案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庭应诉。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到庭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延期开庭申请。
第十五条 具体涉案部门负责协调案件有关证人出庭作证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法院判决或裁定下达后,办事处司法所认为应当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的,应当根据本章规定,以书面形式报办事处领导审批后组织上诉或再审工作。
第十七条 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由具体涉案部门负责具体履行工作。
第五章 立卷及备案
第十八条 建立行政机关诉讼案件归档制度。办事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行政诉讼案件立卷,归档,保管等工作制度,实行诉讼案件档案规范化管理,并将诉讼档案长期保存。行政诉讼案件终结后,办事处应当在30日内将案件处理过程形式的相关材料立卷归档。
第十九条 办事处应当认真填写《行政诉讼案件报备表》,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向管委会报送本单位上季度行政诉讼案件情况备案。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对败诉的行政诉讼案件,法制部门和具体涉案部门应当认真查找问题,分析败诉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对确因行政行为违法导致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的,应当根据职权职责,危害结果和过错情节等因素,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相关部门在组织应诉工作过程中,因拒不配和取证,不按本办法办理,怠于应诉,玩忽职守等原因,导致行政机关败诉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办事处行政应诉适用本办法;民事案件应诉,政复议案件答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在内。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如意湖办事处党政办公室 2016年3月2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