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95047/2016-00129 |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土地/业务信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 |
发布机构:中牟县国土资源局 | 关 键 词: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 |
文 号:牟国土公〔2016〕15号 | 成文日期:2016-03-31 | 发布日期:2016-03-31 |
体 裁:公告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根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中牟县2015年度第二十八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16〕208号)文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中牟县国土资源局会同雁鸣湖镇国土所、大孟镇国土所、刘集镇国土所、官渡镇国土所、广惠街街道国土所和姚家镇国土所对被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3〕11号)、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14〕1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河南省人民政府拟批准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该地块位于4101220001、4101220002、4101220004、4101220005、4101220008、4101220011征地区片,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每公顷补偿88.5000、75.0000、69.0000、67.5000、63.0000、60.0000万元。
二、社会保障费标准
按照《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文件规定,社会保障费用每公顷补偿8.4150万元。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14〕142号)、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林经〔2013〕48号)文件规定据实结算。
四、货币安置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县财政通过相关镇兑付给各被征地单位。
五、社会保险安置
由县劳动保障部门按照上级相关政策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六、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6年5月3日前以村委会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科。
七、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中牟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