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及水土保持费征收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第十条、《郑州市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处罚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73号令)、《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若干规定》(市人民政府第210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行政执法委托的相关要求,按照郑州市水务局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签订的《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我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定于从2016年5月1日起,征收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及水土保持费。现将有关事宜公示如下:

一、征收范围: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辖范围内

二、征收事项与标准

1.水资源管理费征收事项(附件1)。

2.超计划用水加价费(附件2)。

3.城镇污水处理费(附件3)。

4.水土保持补偿费(附件4)。

三、其他事宜

     业务办理及缴费地点设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综合执法局窗口,地址:航海路与郑韩南路交叉口。

       业务办理咨询服务联系人:张 琼 

       业务办理咨询服务电  话: 0371-86198165

       缴费服务电话:0371-86198517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

                           综合执法局

                         2016年4月5日


附件_1:附件1水资源费.docx
附件_2:附件2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docx
附件_3:附件3城 镇 污 水 处 理 费.docx
附件_4:附件4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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