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索 引 号:559647876/2016-00008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公报公示/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上街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 键 词:宗教
文    号成文日期:2016-04-07发布日期:2016-04-07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侵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或者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强迫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干扰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秩序,妨碍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从事正常教务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擅自举办宗教培训班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九条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进行非法传教活动、利用宗教进行诈骗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布施、乜贴、奉献和其他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擅自举办跨地区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其中,跨地区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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