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35498794/2016-00110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 |
发布机构:上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关 键 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应急预案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04-11 | 发布日期:2016-04-11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1.工作原则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街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局的应急预案,按照职能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适用范围
餐饮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危害的适用本预案。
3.预警与报告
3.1.预警
3.1.1.加强日常监管
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场所,尤其是餐饮消费环节高风险食品(冷、生食品)的日常监管,通过监管及时作出预警。
3.1.2.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我局举报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监管相对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上报职责的行为。通过举报信息及时作出预警。
3.1.3.应急准备和预防
及时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
接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
3.2.报告
3.2.1.报告制度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立即核实基本情况,向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报。
我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我局应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配合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及时作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我区发生下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实施紧急报告制度:
(1)事故涉及人数在30人以下且无死亡病例的,应当于6小时内报告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事故涉及人数30-99人且无死亡病例的的,应当于2小时内报告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事故涉及人数超过100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应当于2小时内报告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事故发生在学校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应当于2小时内报告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其它需要实施紧急报告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2.2.责任报告单位
(1)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餐饮服务单位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3)食品检验机构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2.3.责任报告人
(1)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相关工作人员;
(2)从事餐饮服务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4.应急处置
4.1.监管部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时,有权向有关餐饮服务经营者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并采取以下临时控制措施:
(1)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
(2)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3)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4)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4.2.餐饮服务经营者
餐饮服务经营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在2小时之内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食物中毒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中毒单位、地址、中毒发生的时间、中毒人数、可疑中毒食品、主要的临床症状和病人所在的医疗机构名称、地址等。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配合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3.处置措施
4.3.1.应急人员
应急小组1个,组长由分管食品科领导担任,成员由食品科全体人员组成。
4.3.2.应急物品
应急小组配备一套下列物品,最好随车携带。
(1)取证设备
稿纸10张、水笔2只、印泥1盒;照相机1部。
(2)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笔录》5份;
《监督意见书》5份;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5份;
《查封(扣押)物品决定书》5份;
《封条》10张;
《产品样品采样记录》10份;
《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5份;
《询问笔录》10份;
胶水1瓶;
复写纸5张(选用)。
(3)其他设备
封口塑料袋10个、透明胶带1卷、镊子一把、不干胶标签20个、口罩10个、一次性手套10个。
(4)交通工具
4.3.3.应急值守
(1)单位设应急值班电话一部,24小时有人值守。
(2)应急小组人员随时处于待命状态。
(3)应急设备随时处于可用状态。
4.3.4.应急响应
(1)发生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或疑似事件)时,值班人员应记录规定内容,并立即向带班领导汇报。
(2)记录内容包括:信息来源、信息传送人(姓名、单位或住址、职务、联系方式等)、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危害范围、受害人员表现及救治情况、可能原因等。
(3)带班领导受到信息后,应根据需要,对事件的处理作出初步安排。
(4)应急小组接到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指令后,城区60分钟、农村90分钟内人员、设备到达现场,并快速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4.3.5.应急处理
4.3.5.1.工作内容
(1)负责现场调查、取证、行政控制和后续行政处理工作。
(2)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调查处理工作。
4.3.5.2.职责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各科室负责相应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4.3.5.3.工作程序
(1)收集情况
到达现场后,要根据事件的性质立即收集以下情况:
发生单位及地址、发生时间、进食人数、中毒人数、死亡人数;中毒人员表现、救治情况以及可能的中毒原因等。
(2)报告
现场人员初步调查掌握情况后,应立即向局主要领导报告事件的基本情况,经领导批准后,按规定时限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需要其他人员或科室协助调查处理时,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3)临时控制措施
封存造成中毒或疑似中毒的物品、场所(调查取证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
4.3.5.有关要求
(1)应急值班人员要时刻保持警惕并保持通讯畅通;
(2)应急设备要随时处于良好状态,相关物品消耗后要及时补充;
(3)收到应急指令后要立即行动,不准推诿、拖延;现场调查处理时,要一切行动听指挥;
(4)对外发布信息必须征得领导同意。
5.附则
5.1.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5.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