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16264958/2016-00076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
发布机构:登封市环境保护局 | 关 键 词:环境保护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04-11 | 发布日期:2016-04-11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河南天地之中凌峰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吉选
营业执照号码(或居民身份证号码): 410185000016472(1-1)
组织机构代码: 57923333-9
地址: 登封市中岳办事处交河口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3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试生产超过3个月,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以上事实有1、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之规定。
我局于 2016 年 3 月 28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登环罚先〔2016〕14号)告知你(单位),我局拟对上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你(单位)有权对处罚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登环罚先〔2016〕14号)、《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2.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 。
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户名:登封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帐号:4100158501005000398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登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登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登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登封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六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