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少林街道办事处关于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K23669941/2016-00041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登封市少林街道办事处关 键 词:综合,通知公告,农民工工资
文    号:少办﹝2016﹞44号成文日期:2016-04-13发布日期:2016-04-14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关于印发《少林街道办事处关于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少办﹝2016﹞44号

 

关于印发《少林街道办事处关于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各建筑工地:

 

    根据登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化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重点环节执法监督的通知,经办事处研究决定,现将《少林街道办事处关于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登封市少林街道办事处

 

                       2016年4月13日


少林街道办事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市政府《关于强化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重点环节执法监督的通知》(登政办〔2016〕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处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建设领域的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以下简称预储金),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建设领域项目开工前,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预储金账户,由建设单位在该账户交存专项用于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预储金是建设资金的组成部分,交存数额计入到位的建设资金。

第三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在进场施工前,与开发单位、预储金开户银行三方签订工资委托发放协议,并在预储金开户银行开立预储金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单位名称加“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字样后缀,该账户由办事处实行日常监管,银行及开发单位每月应及时递交预储金专用存款账户相关信息。账户名称应与预留印鉴保持一致。   

第四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实行全员劳务实名制管理,在各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编制施工现场所有劳务人员(包括本企业直接用工和劳务分包企业用工)的用工登记表、考勤表(工作量确认表)和工资表,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的用工情况。

    杜绝未经登记用工现象。未经施工总承包企业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作业。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应当配合、服从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用工管理,按照要求规范用工行为。

    第五条 政府性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将预储金一次性全部划转到预储金账户,或按工程款拨付批次分期划转预储金。

    非政府性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根据项目工期安排,建设单位每月10日前,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分期划转到预储金账户。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数额以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总额除以合同工期(月)确定。

    第六条 农民工工资应当按月足额通过银行发放。工资表经现场公示且经农民工本人签字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每月定期提交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确认。银行根据加盖施工总承包企业公章(不得以分公司、项目部等其他印章替代)的工资表和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签认文件,直接从预储金账户向农民工个人账户如数划转工资。预储金账户1个月以上未发生工资划转的,银行应当向办事处劳动保障办公室报告, 施工承包企业每月必须按时向办事处劳动保障办公室递交银行相关账户转账凭证。   

    对不超过15天的临时用工,施工总承包企业在为农民工办理实名制银行卡后,双方可约定以现金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相关凭据材料留存备查。

    第七条 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交存预储金或预储金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当月工资的,施工企业可停止施工,控制经营风险,并向办事处劳动保障办公室或登封市劳动监察大队报告。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施工企业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按时足额交存预储金的,由办事处相关主体部门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列入单位诚信评价黑名单;导致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责任主体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实施问责,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登封市少林街道办事处党政办公室        2016年4月13日印

(共印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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