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94984/2016-00076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审计/业务信息/其他 | |
发布机构:中牟县审计局 | 关 键 词:审计 | |
文 号:牟审投报〔2016〕16号 | 成文日期:2016-04-15 | 发布日期:2016-04-15 |
体 裁:报告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和《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中牟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并委托河南润恒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自2016年1月8日至3月28日,对郑州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建设的中牟国家农业公园1、3号雨水泵站竣工结算进行了审计。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郑州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对其提供的工程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中牟县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工程基本情况
中牟国家农业公园1、3号雨水泵站位于郑州市中牟县雁鸣湖镇国家农业公园内。施工范围: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范围内雨水泵站土建、工艺、水电等工程。工程主要包括:1、3号雨水泵站主体土建工程及给排水、配电、照明工程、设备、管道安装等。合同金额为10984245.27。建设单位:郑州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施工单位: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监理单位:郑州德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二、工程投资情况
经审计,中牟国家农业公园1、3号雨水泵站工程结算价10930143.28元。
详细审计结果见附件:河南润恒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豫润工报字〔2016〕16号。
三、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郑州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提供的中牟国家农业公园1、3号雨水泵站相关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工程投资及管理情况;工程资料提供基本完整,但存在多计工程造价的问题。
四、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施工单位多计工程造价793489.10元。经审计,中牟国家农业公园雨水泵站1、3雨水泵站工程送审金额11723632.38元,审定金额10930143.28元,审减金额793489.10元。
送审结算部分不符合《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2009年10月12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第二十六条第七项“ 建设单位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下列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工程结算资料”的规定。
根据《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依法据实结算”的规定,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款时对多计的工程造价793489.10元要予以扣除。
五、审计建议
建设、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竣工图纸、招投标书、施工合同等工程资料,据实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书,不得高估冒算。
附件:河南润恒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豫润工报字〔201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