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顶津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引号:005252362/2016-00141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发布机构: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 关键词:行政处罚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6-04-08
  • 发布日期:2016-04-15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州顶津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6〕7号

        郑州顶津食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100400000376(1-1)

    组织机构代码:78220040-1

    法定代表人:张百清

    地址: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1月25日,我局自控办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发现你单位污水处理站总排口中放置有一个蓝色清水桶,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管直接从该清水桶中取水样,外排污水规避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控,自动监控数据不能反映真实排污状况。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郑自环限改〔2016〕第00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管路恢复正常。2016年2月17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复查,清水桶已拆除,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6年3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6〕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认为自动监控设施改变不是公司故意所为,并且很快整改到位,请求减轻处罚。

    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内容进行了审查,认为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故意规避监管,陈述理由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陈述申辩材料和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条第一、五项“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一)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放口排放,规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五)其他欺骗现场监督检查人员,掩盖真实排污状况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八万元。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3月18日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