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 郑港) 环罚决字 〔2016〕第(001)号
河南兴达商砼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尤新建
营业执照注册号: 91410100MA3X6UX15Y(1-1)
地址: 郑州航空港实验区炮李村160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16 年 4 月 6 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位于 S102 省道南侧(炮李村)的河南兴达商砼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 1 、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现场执法照片;4、 现场勘查示意图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之规定。
我局于 2016 年 4 月 8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 ( 听证 ) 告知书》( ( 郑港 ) 环监罚先告字〔 2016 〕第( 001 ) 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 和 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 ( 听证 ) 告知书》、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修订)》,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修订)》 的规定 “列入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 、罚款陆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区支行
户 名: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账 号: 00000076998240020012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河南省 环境保护厅或者向 郑州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 年 4 月 18 日
(郑州市 环境保护局航空港实验区专用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