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674138057/2016-00039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税务/业务信息/审批管理 | |
| 发布机构: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国家税务局 | 关 键 词:税务 |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04-27 | 发布日期:2016-04-27 |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
现将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兽用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兽用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兽用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三、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