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05275134/2016-00076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其他
发布机构:管城区人民政府关 键 词:高龄,津贴
文    号:管政〔2016〕43号成文日期:2016-04-28发布日期:2016-04-28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郑政〔2014〕36号)和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安局《关于印发<郑州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民文〔2016〕28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针对高龄津贴发放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一、发放对象

郑州市户籍,年龄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属高龄津贴发放对象。

 

二、发放标准

(一)年满80—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

(二)年满90—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

(三)年满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300元。

从2015年1月1日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生活补助、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敬老补助费等统一为高龄津贴。

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对象时,高龄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高龄津贴不计入个人收入。

三、申请、审核和发放

人社部门、民政部门共同负责高龄津贴的发放工作。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的高龄津贴,由人社部门负责随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发放,不再另行申报;其他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按以下程序申请。

(一)申请

1.符合高龄津贴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凭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出示原件、留存复印件3份)、户口簿(出示原件、留存户口簿首页、本人资料页复印件各3份),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提出申请(行动不便的可委托子女等亲属代理申请),填写《郑州市高龄津贴申请表》(一式3份,另贴近期免冠1寸照片3张)。

2.符合发放年龄条件的申请人,提出申请核准后,从次月起计发高龄津贴。2015年1月1日至高龄津贴全面实施发放期间(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发放高龄津贴者除外),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人,自符合条件之月起补发。

3.非本市户籍迁入本市的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迁入当月即可提出申请,次月起计发。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户籍在市属各县(市、区)之间迁移变动,由迁出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郑州市高龄津贴转移通知单,及时变更。户籍迁出本市或亡故的高龄老年人,其户籍所在社区(村)和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要及时办理高龄津贴注销手续,从其迁出或亡故后的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4.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老年人,离开最后居住地失联满1个月的,暂停发放高龄津贴;因失联停发高龄津贴的老年人自取得联系认定后,恢复其高龄津贴的发放。

5.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从89周岁增至90周岁,或从99周岁增至100周岁的,无须再次提交申请,信息管理系统可自动升级。

(二)审核

1.社区(村)在接到个人申请后,要认真调查核实,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及时将申请材料报乡镇、街道办事处。

2.乡镇、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所会同社保中心核对身份,避免重复发放。乡镇、街道办事处每月20日前将本辖区内享受高龄津贴老人的新增、变更(升级)、注销(亡故、迁出)等情况上报区民政部门。

3.区民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及时予以发放。同时,将资金需求报市民政部门,由市民政部门申请拨付市级匹配资金。

(三)发放

1.高龄津贴由民政部门委托金融机构(为发放部门指定银行开设的个人储蓄银行账号)实行社会化发放。确实不具备统一发放条件的,可委托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代为发放。

2.对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实行年审制度,可采取本人到所在社区(村)或提供视频实况、当时照片以及可以证明老人当前健康状况的其他方式进行认定,每年3月15日前年审完毕,并认真填写审核表。逾期无故不办理认定手续的,从次月停发,直至按规定认定后可以续发。

四、资金和人员保障

1.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购买1个公益性岗位(老龄专岗),专职负责高龄津贴的登记、审核、发放工作,确保高龄津贴有专人负责。各社区(村)要配备1名人员负责高龄津贴发放工作。

2.老年人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五、监督管理

(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在认真核查的基础上,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如发现人员亡故、失踪、户口迁出等情况,及时予以核减。享受高龄津贴人员亡故、迁出或失踪1个月以上的,其亲属和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应当及时向乡镇、街道办事处通报信息,故意隐瞒信息以骗取高龄津贴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予以纠正并追回被骗取的资金。

(二)区民政、人社、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高龄津贴的审核和发放工作,明确申请和发放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开,设立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六、有关要求

高龄津贴发放工作是一项长期性工作,关乎老年群体的切身利益,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必须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资金保障,按时按规定购买公益性岗位,区政府将对各单位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出资购买各自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人员公益性岗位,不得兼职,确保高龄津贴有专人负责。购买工作于5月20日前必须到位,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工作的人员,名单报区民政局老龄办公室,联系人:张乐、田鹏,联系电话:66330822、61173309。先期由区民政局集中培训使用,做好前期摸底等各项准备工作。待阶段工作完成后,再返回到各单位,正常工作开展后,再行配备社区(村委会)人员的公益性岗位。

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协同配合。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公安部门每月将老人死亡及迁出情况通报民政、人社部门;民政、人社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每月10日前互通高龄津贴发放信息,共同做好高龄津贴的审核和发放工作。

 

                            201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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