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5232X/2017-00027 | 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物价/政策法规/规章 | |
发布机构:郑州市物价局 | 关 键 词:国有经济,国有资产,物价 | |
文 号:郑价监〔2016〕3号 | 成文日期:2016-04-25 | 发布日期:2016-04-29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局机关各处室办,局属各单位:
现将《郑州市物价局限时办结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4月25日
郑州市物价局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河南省、郑州市各项政策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郑州市物价局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适用本制度的价格行为包括价格行政审批、价格监督检查、价格成本监审、价格鉴证、价格监测、价格咨询服务以及其它与价格工作相关的企业和群众请办事项。
第四条 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本制度由局机关相关处室和局属各单位负责执行,局监察室负责监督检查。
第五条 价格行政审批和价格咨询服务,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办结时限控制在“1、5、6”个工作日以内。
(一)提供价格咨询服务,应即时答复咨询人,不能即时答复的,要留下咨询人电话号码,并在1个工作日内主动给予答复。
(二)价格备案事项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行政审批项目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均控制在6个工作日以内。
需要成本审核、价格听证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在郑州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上启动特别程序;重大价格调整政策或召开听证会的行政审批事项需要报郑州市政府同意,同时报郑州市行政审批中心、郑州市纪检监察网络管理中心并及时启动审核环节的特别程序,特别程序时间不占用行政审批时间。
第六条 价格成本审核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条 对价格举报案件,要做到有案必接,接案必查,查必有果,果必反馈。郑州市物价检查所价格举报中心要严格执行《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在收到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或者转办。郑州市物价检查所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价格举报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告知举报人。
第八条 郑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要严格执行《郑州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在接受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委托后5个工作日内,对涉案物品作出价格鉴证结论。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九条 价格监测要按照国家监测制度的要求上报监测数据;按规定上报并发布《监测快报》;每个工作日更新郑州市物价局门户网站监测数据。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结时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制度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与年度考核评比挂钩。对认真执行本制度且效果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鼓励。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局设立违反限时办结制投诉电话:67185976。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限时办结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