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5296664/2016-00339 |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监察/业务信息/党纪检查 | |
| 发布机构:中牟县监察局 | 关 键 词:劳动,人事,监察 |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04-27 | 发布日期:2016-04-29 |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之以恒纠正“四风”,县纪委持续加大对“八项规定”案件的查处力度。近期县纪委在调查县司法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孙建强违纪案件时,发现其违反规定使用公务用车。现将孙建强违反规定使用公务用车问题通报如下:
2012年2月,孙建强担任中牟县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后,县司法局调配车牌为“豫AD205警”的车辆供其使用。孙建强偶尔应朋友焦某某之邀,到焦某某所办的水稳厂提供法律方面的咨询,去时有驾驶车牌为“豫AD205警”公务用车现象。孙建强纪律意识不强,驾驶公务车辆办理个人私事。2016年2月3日,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孙建强党内警告处分。
孙建强违纪问题反映了一些单位在公车管理方面要求不严,党员干部自律意识淡薄,党委、纪委“两个责任”虚化空转等问题,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希望全县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要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强化管党治党意识,强化责任意识,强化自律意识,切实维护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各乡镇(街道)、县直各单位要举一反三,加大整顿力度,严肃工作纪律,以切实有效的措施,深化干部作风建设。各单位党政一把手要履行好主体责任,加大抓作风的力度;各单位纪委(纪工委、纪检组)要履行好监督责任,强化监督力度,遏制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县纪委监察局将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社会影响恶劣的,除依纪依规从严处理直接责任人外,还将依照两个责任的实施意见,追究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
中共中牟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牟县监察局
2016年4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