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8361X/2016-00077 |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公安/业务信息/交通、机动车、驾驶员管理 | |
发布机构:上街区公安局 | 关 键 词:抵押,质押,登记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05-04 | 发布日期:2016-05-04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第二十三条 申请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车辆管理所应当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
第二十四条 申请解除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人民法院调解、判决解除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解除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抵押登记日期、解除抵押登记日期可以供公众查询。
第二十六条 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或者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对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或者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办理解除抵押登记。
第四十二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共同申请,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一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内,审查完毕,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内容和日期。
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质押备案。对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或者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办理解除质押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