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395745073/2016-00015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电子政务 | |
发布机构:郑东新区豫兴路办事处 | 关 键 词:政务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05-06 | 发布日期:2016-05-07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东新区豫兴路办事处关于农民大病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行政村: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办事处广大群众,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因病致贫问题,更好满足群众需求,经研究,现就办事处农民大病救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救助原则
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救助标准与群众家庭承受能力、政府支付能力相适应原则,管理规范,公开公正。对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众给予适当补助,以解决因病致贫家庭的实际困难。
二、救助条件及标准
(一)救助条件:豫兴路办事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群众,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年度医疗总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大病保险二次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在2万元以上,积极配合村两委工作的,无越级上访的、无违障建筑的,可申请大病救助。
因违法违纪、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自杀、自残、医疗事故等引发的伤害和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医疗费用的,不实行救助。
(二)救助标准: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规定的,年度医疗费用在2-3万元之间的,按照新农合医疗报销金额的3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医疗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含3万元),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金额的50%比例给予救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金额、大病保险二次报销金额、办事处大病救助报销金额及其他医保报销金额总和不超过年度住院总费用的85%。救助金额最高额度为5万元。
三、所需材料
(一)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期间符合救助政策的病人需携带以下资料:
1.大病救助书面申请一份,村干部签署意见;
2.身份证、户口簿、新农合医疗卡(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新农合定点医院出具的入院证、出院证、医疗费用发票、诊断证明、病例复印件、总费用清单;
以上所需材料完善齐全后,到豫兴路办事处填写《豫兴路办事处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四、保障措施
每次实施救助后办事处将申请人递交的资料归档管理,对申请人提供的各种票据、材料的真实情况不定时抽查,如发现申请人或其他人在票据上造假、篡改等情况套取政府资金的,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各行政村要按照要求把好重大疾病救助申请审核关口,加大宣传力度,确保救助工作规范开展。
五、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
郑东新区豫兴路办事处
201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