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

索 引 号:00528329X/2016-00036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审计/政策法规/规章
发布机构:上街区审计局关 键 词:财政,金融,审计
文    号成文日期:2016-05-09发布日期:2016-05-09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报销或补贴住宿、餐饮、交通、通讯、医疗等费用。

二、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未经批准通过授课等方式获取报酬。

三、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四、不准利用审计工作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谋取利益。

五、不准利用审计职权干预被审计单位依法管理的资金、资产、资源的审批和分配使用。

六、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七、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请托干预审计工作。

八、不准像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对于违反上述纪律者,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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