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6〕8号
郑州万邦合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198000071487
组织机构代码:35619036-X
法定代表人:陈辉辉
注册地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四港联动大道与南三环交叉口南1500米东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3月7日,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位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四港联动大道与南三环交叉口南1500米东建设的“15万立方加气砖生产线”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15年7月开工建设,目前已建百分之九十。执法人员向你单位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环违改字〔2016〕00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2016年3月9日,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单位进行检查,你单位已停止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询问笔录》、音像资料和《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我局于2016年3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6〕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单位于2016年4月11日向我局陈述、申辩。我局认为,陈述情况属实,决定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送回证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经研究,我局拟对你单位的行为罚款陆万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