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文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郑文物罚决字〔2016〕第2号

  • 索引号:005252258/2016-00018
  • 主题分类:文化、广电、旅游/文物/业务信息/其他
  • 发布机构:郑州市文物局
  • 关键词:文物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6-05-09
  • 发布日期:2016-05-09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州市文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郑文物罚决字〔2016〕第2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XXXX

    地址:郑州市惠济区XXXX

    法定代表人:XXX

    注册号:XX

        

        本机关于2016年3月7日对你单位建设XX项目未经文物勘探擅自开挖造成古文化遗迹破坏一案立案调查。你单位建设的XX项目位于郑州市惠济区XX,XX路北、XX路东区域,项目占地面积6.6万平方米,地表为原村庄建筑基址。原村庄于2015年12月拆迁完毕,当月10日当地村民承包了该项目土方清运工程,清运过程中使用4部钩机、20台渣土车,现场清理出两个基坑,面积各约两万平方米。北侧基坑东西长250米,南北宽150米,下挖深度4.5—5.5米;南侧基坑东西长250米,南北宽80米,下挖深度3.5—4米,清理工作于2015年12月28日结束。虽然后来你单位于2016年1月22日签订了《郑州市基本建设文物勘探项目协议书》,但是土方下挖清运时未经考古调查、勘探,造成古文化遗迹破坏。2016年3月10日,我局组织郑州市考古研究院三名专家对现场情况进行调查认定,文物专家于3月12日出具了《专家意见书》,确认现场北侧基坑地层分为4层,第一层为现代建筑基址,第二层为扰土层,第三层为淤土层,第四层为文化堆积层,厚0.8—1.2米,主要分布于西半部,文化层大部分被挖掉,地面残存有数量众多的灰坑,仅西部剩余约1000平方米的面积尚未打桩,还有文化层存留。下挖基槽断面有灰坑、陶窑、墓葬等遗迹,地表可见不同时期的陶、瓷片、空心砖残片、板瓦等遗物,其时代为汉代、唐代、宋代等不同时期。南侧基槽由于已经打护坡,基槽断面没有发现文化遗迹,但基坑底面发现有汉代陶片及唐、宋时期瓷片,以上遗迹对研究当时历史具有一定的价值。你单位建设的XX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对汉代、唐、宋文化遗存造成较严重破坏。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规定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以及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项目范围内及其取土区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证据有:1.询问笔录2份;2.现场照片2份;3.现场检查笔录1份;4.你单位出具的《关于XX城中村改造项目勘探现场的情况说明》1份;5.《专家意见书》1份。以上证据足以认定违法事实存在和社会危害程度。

      从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看,参照《郑州市文物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上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工程建设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郑州市文物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八条规定:“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工程建设,破坏文物,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罚基准:“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郑州银行、交行、工行、农行、建行、郑州市郊农信、郑州市市区联社、中信银行、浦发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任一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请你单位今后在施工建设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履行文物手续。

      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于2016年3月7日、3月22日告知你单位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接受询问过程中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本机关已依法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文物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5月9日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