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名称:×××××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路×××院××号楼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
本机关于2016年4月1日对你单位未办理文物手续擅自在郑州市文物保护单位东周古城保护范围内擅自进行建设施工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你单位于2016年初在未办理相关文物手续的情况下,拟建设4栋房屋,擅自在郑州市文物保护单位东周古城保护范围内进行开挖建设,目前开挖面积约2400平方米、深约6米,基础及护坡已浇筑完成。你单位的擅自建设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证据有:1.询问笔录1份;2.现场照片2份;3.现场检查笔录1份;4.你单位出具的《关于我单位×××社区12号院安置工程二期施工情况的报告》。以上证据足以认定违法事实存在和社会危害程度。
从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看,参照《郑州市文物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上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的规定,参照《郑州市文物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的处罚基准:“处以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郑州银行、交行、工行、农行、建行、郑州市郊农信、郑州市市区联社、中信、浦发、广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中的任一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请你单位今后在施工建设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履行文物手续。
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于2016年4月6日告知你单位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接受询问过程中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本机关已依法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文物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