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35498794/2016-00138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上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关 键 词:通知,制度,机制,权力清单 | |
文 号:郑上食药监〔2016〕12号 | 成文日期:2016-05-11 | 发布日期:2016-05-11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2016-05-11 | 废止日期 |
各镇(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局相关科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规范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健全本单位内部的行政权责运行监管机制和工作制度,履职尽责实行痕迹化管理。按照区政务办相关要求,制定出清单运行配套机制,现将《上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五单一网”运行清单动态调整办法》等配套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5月11日
上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单一网”运行清单动态调整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法定职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切实维护行政权责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特制定本办法如下。
第二条 本办法中“五单”是指,对外公布的行政权责清单、行政审批事项清单、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和政府性基金清单。
第三条 调整原则。按照“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机构或职能调整、经济发展决策情况,对各类清单作相应调整。
第四条 调整主体。本单位履行行政职能的各有关科室 。
第五条 调整范围。行政权责清单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予以调整:
(一)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颁布的;
(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修改或者废止的;
(三)执法主体或执法职能随部门“三定”方案调整、机构撤并等行政体制改革而发生变化的;
(四)根据国家和省简政放权的推进而取消、下放、调整的;
(五)随单位内部职能调整、优化流程确需对清单进行相应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调整内容。涉及下列事项信息之一的,须按程序进行调整:
(一)行政权责事项名称、分类、编码、法律依据、运行流程、裁量标准、承诺时限、延长办结条件等信息;
(二)与行政权力事项相对应的责任事项相关内容;
(三)各部门负责组织、统筹、协调清单运行工作的机构、清单事项的承办部门(或委托部门)及负责人、岗位设置、经办人执法资格及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七条 调整程序和时限。清单动态调整分为申请、转办、审核、确认、公布五个环节。
(一)申请。各科室根据调整情形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局办公室提交调整申请及调整意见。如遇特殊情况,向局办公室申请批准,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
(二)转办。局办公室在收到调整申请后,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三)审核。局办公室主动与申请科室沟通对接,并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四)确认。局办公室在2个工日内出具核准意见反馈至申请科室,申请科室在1个工作日内对核准意见进行确认。
(五)公布。申请科室无异议的,局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将调整内容配入区政务服务网更新公布。
第八条 各科室参照以上程序调整本科室清单相关内容,涉及清单事项增减变动及名称、依据、程序等内容调整的,须在调整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局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调整结果的应用。
(一)各科室应加强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公开,严格落实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未经审核确认、公布的清单内容,不得擅自开展相关执法活动。
(二)各科室要加强对本科室清单运行工作的抽查监管,对漏报、瞒报、虚报造成清单信息滞后、信息不实而误导行政相对人或被媒体曝光的,要根据有关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应加大对清单动态调整工作的协调、管理、跟踪、督查,对逾期不报、收而不审、审而不结或更新不及时的单位或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单一网”运行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加强行政权责运行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行政权责运行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区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接受区级行政机关委托行使相关行政权责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投诉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作机制。行政权责运行投诉处理,实行归口管理、分类负责。
局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行政权责运行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条 保密规定。行政权责运行投诉处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履行投诉处理职责时 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投诉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行政权责运行投诉处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泄露投诉人身份信息和与之有关的案件信息。
第五条 受理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权责运行中下列违法或不当的,可以投诉:
(一)行使或者变相行使未列入“清单”的权力的;
(二)对已经取消的事项指定给下属单位或者其他机构,组织继续实施的;
(三)对已经取消、调整或者下放的行政权力继续实施或者以任何形式变相实施的;
(四)将行政备案事项、公共服务事项以各种方式变相审批的;
(五)无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交由事业单位或其他不合法主体行使和办理的;
(六)违反规定,无法律、法规依据继续实施增设的不符合简政放权精神要求的繁文缛节和不必要证明的;
(七)不履行行政权责清单中的行政权力或未按“清单”确认登记的名称、依据、或者主体、流程、时限等内容和配套制度规定的标准、环节等要求规范行使行政权力的;
(八)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权责清单中行政权力对应的责任或不按清单规定提供公共服务的;
(九)超出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和政府基金清单规定的种类、征收期限、征收额度、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实施征收的;
(十)未经批准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者擅自将政府性基金转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十一)行政权责运行中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为。
第六条 不予受理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权责投诉处理机关可不予受理,但应当向投诉人说明理由:
(一)投诉对象不属于区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受区级行政机关委托行使相关行政权责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二)投诉事项已经进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程序或者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已经作出有效处理的;
(三)投诉事项已经由上级政府及其部门受理或者已经作出有效处理的;
(四)监察、信访或其他机关受理或已经作出处理;
(五)行政权责投诉处理机关已经作出答复且无新的事实和理由而重复投诉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七条 投诉途径公开。行政权责运行投诉处理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行政执法投诉的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和电子信箱,为投诉人反映问题提供便利。
第八条 投诉方式。投诉人可以采取电话、传真、书信、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投诉。
投诉人采用当面陈述和提交书面材料形式提出投诉事项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并到行政权责运行投诉处理机关指定的场所投诉;多人来访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提倡实名举报。投诉人应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第九条 投诉要素。行政权责运行投诉应当有明确的投诉对象、投诉的事实和理由及相应证明材料,并附投诉人的名称(姓名)、联系方式等有效身份信息。
投诉内容应当真实、客观。投诉人不得恶意投诉、虚假投诉。
第十条 职责分工。行政权责运行投诉事项可以直接向局办公室提出。其中包括:涉及行政审批事项运行和繁文缛节、不必要证明的;行政权力事项运行的;行政权力对应的责任和公共服务事项运行的。
第十一条 登记受理。直接向局办公室提出的投诉事项,由局办公室分类登记,属于投诉范围并有初步证据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填写《行政权责运行投诉受理登记表》。
第十二条 核查主体。局办公室受理投诉后,可直接调查处理,也可移交局纪检(信访)部门调查处理,并对查处情况进行监督。
接受交办行政权责运行投诉案件的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查处,并在限定时间内将调查处理结果上报交办办公室。
第十三条 核查原则。行政权责运行投诉事项的调查应当公正、客观、真实,认真听取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意见,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第十四条 回避条件。行政权责运行投诉处理机关的调查人员对行政权责运行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时,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人员与行政权责运行投诉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办理期限。行政权责运行投诉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确需延长的,经受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调查处理措施。行政权责运行投诉处理机关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协助调查;
(二)要求被投诉人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所投诉的事项作出说明;
(三)要求被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或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义务;
(四)责令被投诉人停止违法行为,对所造成的危害采取必要补救措施;
(五)对需要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被投诉人,提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意见和建议;
(六)对需要行政问责的被投诉人,提出行政问责的意见和建议;
(七)对构成违法违纪的被投诉人,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立案查处。
第十七条 调查处理决定与执行、反馈。行政权责运行投诉事项调查处理结束后,行政权责运行投诉处理机关应当制发行政权责运行投诉案件调查处理决定书。属于局办公室批转事项的,调查处理决定书同时抄报局办公室。
应当按照调查处理决定书有关要求依法处理,并报告处理情况。
投诉人留有通信地址、电话及其他有效联系方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
第十八条 处理结果运用。行政权责运行投诉事项处理结果,应当作为绩效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干扰、阻碍投诉办理和打击报复投诉人的责任。被投诉人或者其他与投诉有关的当事人干扰或者阻碍投诉处理机关办理行政权责运行投诉、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不按规定办理交办事项、不执行调查处理决定的责任。推诿、敷衍、拖延,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办结行政权责运行投诉处理机关交办的事项的,不执行行政权责运行投诉处理机关作出的调查处理决定的,按照《郑州市“五单一网”制度改革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投诉处理机关及其人员违法责任。行政权责运行投诉处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失职渎职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科室行政权责运行投诉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周清月结季通报年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清单运行的管理,落实相关单位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清单运行的监督管理按照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坚持“谁实施谁负责、谁牵头谁督办”,确保各科室责任明晰、运转顺畅。
第三条 具有权责事项(含行政权力事项、责任事项、行政审批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政府性基金事项)的部门作为清单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应落实主体责任,对权责事项运行情况实行“周清”。
第四条 本区“周清”工作由区政务服务改革管理办公室负责统筹,本单位 “周清”情况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并明确一个综合处室具体负责,对本部门每周权责事项发生情况、运行情况、办结情况进行清查,确保每个权责事项按照审定的流程、环节、时限规范运行。我单位把清单运行情况作为每周班子会议的一项固定研究议题,及时通报工作进度,督促整改完善。
第五条 “周清”主要内容包括:
(一)当周权责事项发生情况及录入政府服务网情况;
(二)网上录入与执法卷宗是否一致,有无“体外循环”现象;
(三)权责事项办结情况;
(四)正在办理的事项是否按照既定流程和环节办理完毕,对异常办件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五)对情况复杂、需集体研究的事项进行集体研究、科学决策;
(六)对本部门清单运行情况进行研判,梳理存在的问题,建立整改台账;
(七)根据法律法规变动和权责事项实际运行情况,对需要动态调整的事项、流程、时限等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上报清单牵头部门研究审定;
(八)其他需要向牵头部门说明的问题。
第六条 “周清”情况分类汇总后,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于次周周一上午下班前上报区政务服务改革管理办公室后。如遇节假日,上报时间顺延至上班后第一个工作日。
第七条 应加强对部门清单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具体负责,每月对所负责的清单事项运行情况进行梳理汇总,实行清单运行情况“月结”,督促指导各清单实施单位依法行政,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各清单 “月结”主要内容包括:
(一)采取适当方式对当月清单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部门反馈督查结果,督促部门限期整改到位;
(二)对部门出现红黄牌的异常事项进行重点督办,确保每个权责事项按照既定的流程、时限等规范办结;
(三)对出现问题较多的事项进行跟踪研判,研判清单成果是否科学、合法合理;
(四)按照一定比例抽取部门权责事项办理卷宗进行评查,并与网上办理情况进行比对,指导部门依法规范履职;
(五)对部门申请动态调整的事项进行研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六)对需要提交区政务服务改革管理办公室研究解决的问题进行梳理汇总。
(七)各行政权责部门清单运行的综合排名情况。
第九条 行政权责运行情况“季通报”有分析、有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详实依据,并指导各部门开展下一阶段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