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东风路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中牟县东风路街道办事处清单运行配套机制的通知

索 引 号:005295397/2016-00191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中牟县东风路街道办事处关 键 词:通知
文    号:牟东办发〔2016〕57号成文日期:2016-05-11发布日期:2016-05-11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2016-07-01废止日期
中牟县东风路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中牟县东风路街道办事处清单运行配套机制的通知

机关各办、各社区、各相关单位:

现将《中牟县东风路街道办事处清单运行配套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5月11日

 

中牟县东风路街道办事处清单运行配套机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权力和责任公开透明运行,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强化街道对行政权责清单运行的管理和监督,推进优化服务,根据《中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牟县权责事项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等“五单一网”制度改革配套机制的通知》(牟政办〔2016〕23号)和《中牟县政务服务改革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健全清单运行配套机制的通知》(牟政改办文〔2016〕1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街道办事处实际,现制定相关配套机制。

第二条  本街道办事处作为中牟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严格按照研判梳理确定后的“五单一网”权责划分履行义务并承担对应责任。

第三条  东风路街道办事处“五单一网”制度改革目前仅涉及“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本配套机制主要针对街道办事处的“权责清单”相关内容进行调整规范。本街道办事处“权责清单”中涉及权责事项主要包含行政给付、行政检查、基本公共服务、其他行政权力四个方面(本配套机制中所称行政权责事项,是指经过“五单一网”制度改革中列入行政权责清单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检查、基本公共服务和其他行政权力等11类行政权责事项),共计27项内容。

第四条  本配套机制适用于东风路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内相关行政权责清单的运行、动态调整、监管以及投诉受理等工作。

第五条  本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权责清单运行、调整及监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履职原则。本街道办事处在目前梳理确定的“权责清单”框架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职责,不得作出有悖于上述规定的行为或是不作为;本街道办事处作为中牟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根据县政府的有关授权履行职责。

(二)高效便民原则。接受群众网上业务申办时应严格按照时限限制,及时高效的办理业务;在街道办事处权责事项因法律、法规、政策的调整而变动时,应及时研判分析汇总上报;强化政务服务网的管理与维护,实现“一站式”办理和全流程效能监督。

(三)程序正当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街道办事处工作信息、政务党务应当及时在政务服务网上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了解权;加强街道办事处自身监管机制建设,畅通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渠道,切实提升监管合力和社会联动反应能力,舆论监督和公众参与相结合的权责运行监管机制,实现社会共同治理和多元协同监管;在监管与投诉受理中,与投诉或查处事项相关的具有利害关系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四)权责一致原则。本街道办事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权责清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的服务管理职责;本街道办事处在权力清单运行过程中,应严格落实与之相对应的责任清单事项,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

第二章  行政权责清单的运行管理

第六条  “五单一网”运行的分析研判按照“归口管理、分级梳理”“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各站所责任明晰、运转顺畅。由街道党政办负责统筹归总,各权责清单责任科室对本站所明确负责的权责事项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搜集和研判。

第七条  “五单一网”运行研判分析采取主管领导牵头会议的形式进行。

第八条  牵头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时间安排在每月上旬,如遇特殊情况,会议召开时间顺延至中旬。如因实际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加开会议。

第九条  各站所站所长为负责人,并指定1至2名站所“权责清单”联系人,负责联络、沟通、协调及相关工作的落实。

第十条  牵头会议主要议题有:

(一)通报上月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讨论下步工作思路;

(二)对清单运行中遇到的问题、出现的新情况进行分析研判,研究解决办法;

(三)集中讨论清单实施站所提请党政办研究的事项或需要对清单动态调整的事项;

(四)研究政务服务网与清单融合问题,提高网络平台对规范权力运行的支撑能力;

(五)研究讨论进一步规范清单运行的具体举措,健全完善街道相关工作机制;

(六)研究讨论需提请县政府相关牵头部门审定的有关事项;

(七)其他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按照各站所分工负责,以“周清月结季通报年考核”的方式督促各站所各负其责。

第十二条  “周清”情况由各权责清单联络人具体负责人实施,具体负责人员对本站所每周权责事项发生情况、运行情况、办结情况进行清查,确保每个权责事项按照审定的流程、环节、时限规范运行。街道办事处要把清单运行情况作为每周班子会议的一项固定研究议题,及时通报工作进度,督促整改完善并将周清情况按照要求上报党政办汇总并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周清”主要内容包括:

(一)当周权责事项发生情况及录入政府服务网情况;

(二)权责事项办结情况;   

(三)正在办理的事项是否按照既定流程和环节办理完毕,对异常办件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四)对情况复杂、需集体研究的事项进行集体研究、科学决策;

(五)对本站所清单运行情况进行研判,梳理存在的问题,建立整改台账;

(六)根据法律法规变动和权责事项实际运行情况,对需要动态调整的事项、流程、时限等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上报党政办研究审定;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四条  “月结”主要内容包括:

(一)采取适当方式对当月清单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通报督查结果,督促相关站所限期整改到位;

(二)对相关站所出现红黄牌的异常事项进行重点督办,确保每个权责事项按照既定的流程、时限等规范办结;

(三)对出现问题较多的事项进行跟踪研判,研判清单成果是否科学、合法合理;

(四)对责任站所申请动态调整的事项进行研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五)对需要提交县政务服务改革管理办公室研究解决的问题进行梳理汇总。

第十五条  “季通报”主要内容包括:

(一)当季度本街道办事处绩效考核情况以及行政权责事项发生数量、办结数量、异常办件量等业务数据;

(二)行政权责事项造成群众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以及违纪通报情况;

(三)群众有效投诉和媒体曝光情况以及相关部门整改落实情况;

(四)对超期办理事项跟踪督办情况;

(五)其他需要通报或向县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的内容。

第十六条  行政权责运行情况“季通报”要以书面形式,有分析、有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详实依据。

第三章  政务服务网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本街道严格按照县政府相关部门要求,采用互联网云技术、智能化等手段,为群众提供一个公开透明、服务集中、方便快捷的窗口式政务服务平台。

第十八条  街道政务服务网建设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协同应用、保障安全、注重实效”的原则,保障政务服务网高效、稳定运行。

第十九条  街道政务服务网的网络建设坚持以业务需求为导向,结合街道实际,整合现有资源,积极按照上级部署配合全县政务服务网络体系的建设工作。

第二十条  街道政务服务网将严格按照县信息中心制定的实施方案,按时保质的完成相关信息的录入与维护。

第二十一条  街道党政办要根据数据变化情况更新录入策略,严格按照县政府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的格式要求上报数据,录入数据遵循“谁录入,谁负责”原则。

第二十二条  街道相关政府信息资源目录中出现相同事项不一致的数据或者错误的数据,应当追溯至业务上报站所和党政办经办人,进行核查、纠错,及时更新业务数据,保证数据库的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  政务服务网中对党务、政务一般信息的公布应当具有时效性与真实性。对于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应当在成文之日的20日内。对于便民服务事项的公布应当自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之日起3日内在政务服务网上公布。

第二十四条  街道严格遵循政务服务网主管部门制定的数据开放利用工作标准,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将政府数据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十五条  为加强行政服务管理、规范运作程序、方便服务对象,提高办事效率,各站所依托政务服务平台开展的政务活动实行全业务流程痕迹化管理,不得擅自更改业务流程或在政务服务平台之外运行业务流转。

第二十六条  各站所应按照系统设置的流程(提交、处理、反馈、公开、警示、督办、统计分析)流转本站所业务;建立民众反馈响应长效机制,在每一以便民服务事项后备注相关业务的投诉建议科室以及投诉电话。

第二十七条  各站所应妥善保管街道政务服务网登录账号与密码,不得擅自修改或泄露。

第二十八条  任何站所或个人不得擅自篡改街道已在政务服务网上公布的信息,否则一经发现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街道各站所应积极配合县政务服务网主管部门的工作检查,及时对整改要求作出回应并提交切实可行的书面整改方案。

第三十条  因下列行为受到政务服务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街道办事处对该责任站所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未按照相关规定管理、共享、交换、整合、录入、更新和开发利用政务服务网信息资源数据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业务流程管理的;

(三)违反相关信息安全规定,损害县政务服务网信息安全的。

第四章  权责事项动态调整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立“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明确各站所调整职责,完善调整程序。

第三十二条  “权责清单”公布后,各相关责任站所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情况、“权责清单”运行情况等,通过领导牵头会议,由各站所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及时调整“权责清单”内容并报党政办归总初审。

第三十三条  党政办初审后将汇总事项准确填写《中牟县权责清单调整申报表》,上报县“五单一网”政务服务改革管理办公室权力清单组、责任清单组审核确认后,按照程序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对未列入权责清单但应由街道办事处管理的事项,街道办事处应向县“五单一网”政务服务改革管理办公室权力清单组、责任清单组申请进行评估,经评估确需列入权责清单的,按照程序确认登记纳入“清单”后方可依法实施,确保“权责清单”制度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

第三十五条  街道党政办应对调整事项进行备案,对清单的动态化调整实行痕迹化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行政权则清单的监督检查工作由街道党政办与纪工委组织实施,各站所负责本站所行政权责运行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站所长为各站所权责清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站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配合、协助工作。

第三十七条  街道行政权责清单的监督检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公平公正的原则,监督检查应当全面、准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客观、公正。

第三十八条  为确保监督管理的全面性与广泛性,街道应按照县“五单一网”政务服务改革管理办公室的要求实行“六位一体”的监督管理模式。监督人员由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三级网格长、群众代表、志愿者、新闻媒体记者六类人员组成。

第三十九条  行政权力的确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法律的明确授权,并按照法定的程序行使。

第四十条  对应责任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街道“三定方案”的规定,对应相应权力依法承担。

第四十一条  监督内容:

(一)街道班子成员、机关干部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全面熟知、掌握本街道、本岗位行政权责具体内容;是否在政务服务网或其他公开渠道,及时主动公开“权责清单”的名称、依据、运行流程及权责清单和县政务服务网配置是否一致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相关责任站所运作流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内部监管措施是否有效、是否职责明确,受理、执法、监管无缝衔接;

(三)是否存在无行政执法资格人员行使行政权力;

(四) 在“权责清单”运行过程中,研判分析、周清月结、动态化调整等工作是否到位;

(五)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的服务承诺落实情况。是否按照公示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的服务条件和标准、服务时限、延时服务、投诉处理等内容,严格落实相关责任,为群众和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基本公共服务;

(六)对不符合简政放权精神要求或违反有关规定,以及无法律、法规依据而继续实施或增设的繁文缛节和不必要证明,是否予以取消;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监督措施与形式:

(一)对各相关站所采取不定期抽查与月末结算的形式进行检查。要求被抽查站所提供与行政权责清单运行、调整、自我监管有关的材料;

(二)要求具体行使行政权力的站所和人员说明情况;

(三)围绕群众反映强烈和投诉热点、上级在季通报中提出的整改问题等,由街道纪工委随时抽取个别事项进行追踪调查;

(四)由基层网格长、志愿者负责本地区民意征集,采取问卷调查、满意度测评、个别座谈、走访服务对象等形式,了解街道各权责清单责任站所依法行政、服务质量、职业道德等政风行风、效能建设状况,听取、收集、征询群众意见。

(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及形式。

第四十三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通报并要求限期整改,相关责任站所应第一时间整改到位。

第四十四条  监督检查应当依照相关的法律程序开展。

第六章  投诉受理

第四十五条  党政办为街道行政执法投诉受理责任科室。

第四十六条  投诉人可以采取电话(0371-62181622)、书信(东风路街道办事处门口设有投诉建议箱)、电子邮件(a62181622@163.com)、当面陈述等形式进行投诉。街道提倡实名举报,投诉人应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第四十七条  投诉人应当有明确的投诉对象、投诉的事实和理由及相应证明材料,并附投诉人的名称(姓名)、联系方式等有效身份信息。

投诉内容应当真实、客观。投诉人不得恶意投诉、虚假投诉。

第四十八条  党政办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权责运行中下列违法或不当的投诉:

(一)行使或者变相行使未列入“清单”的权力的;

(二)对已经取消、调整或者下放的行政权力继续实施或者以任何形式变相实施的;

(三)将公共服务事项以各种方式变相审批的;

(四)违反规定,无法律、法规依据继续实施增设的不符合简政放权精神要求的繁文缛节和不必要证明的;

(五)不履行行政权责清单中的行政权力或未按“清单”确认登记的名称、依据、或者主体、流程、时限等内容和配套制度规定的标准、环节等要求规范行使行政权力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权责清单中行政权力对应的责任或不按清单规定提供公共服务的;

(七)行政权责运行中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政办可不予受理,但应当向投诉人说明理由:

(一)投诉对象不属本街道权责清单规定的责任站所或工作人员;

(二)投诉事项已经进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程序或者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已经作出有效处理的;

(三)投诉事项已经由上级政府及其部门受理或者已经作出有效处理的;

(四)党政办已经作出答复且无新的事实和理由而重复投诉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五十条  党政办调查人员应以公正、客观、真实为原则,认真听取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陈述和意见。属于投诉范围并有初步证据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

第五十一条  党政办调查人员对行政权责运行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时,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人员与行政权责运行投诉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十二条  党政办相关工作人员应在受理投诉后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确需延长的,经党政办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五十三条  各权责清单责任站所有义务配合党政办调查人员摸清事实。

第五十四条  对于权责清单投诉处理中,调查确凿,并造成严重后的站所负责人由街道班子集体讨论作出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全街道通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配套机制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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