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旅行社分支机构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 索引号:005252987/2016-00132
  • 主题分类:文化、广电、旅游/旅游/业务信息/旅游市场监管
  • 发布机构:郑州市旅游局
  • 关键词:分支机构,规范化管理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6-05-05
  • 发布日期:2016-05-11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关于进一步加强旅行社分支机构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各旅行社,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旅游监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现将进一步加强旅行社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规范化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分支机构的设立
      各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河南省旅游局关于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放宽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豫旅〔2015〕457号)及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规范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设立。各分支机构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备案。在各县(市)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到各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在高新区、经开区、郑东新区、航空港区设立分支机构的,经当地有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到郑州市旅游局备案。备案机关要认真审查备案材料,依法进行备案登记,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二、规范分支机构的经营
      各县(市)区要建立分支机构档案(含电子档案)和诚信经营平台。要加强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分社及出境社设立的服务网点的监管,督促其按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出境游保证金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规范出境游保证金的收取。如收取出境游保证金的,均应采取银行参与的资金托管方式,不得以现金或现金转账方式直接收取保证金,不得要求旅游者将出境游保证金直接存入旅行社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个人账号;存在以上问题的,要立即进行整改。旅行社应依法对分社实行统一的人事、财务、招徕、接待制度规范,分社经营范围不能超出备案登记证明注明的经营范围,在经营过程不得有违反《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行为。各县(市)区要依法对旅行社因设立分社而增存、降低、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情况进行一次清查,将清查情况纳入分支机构档案和诚信经营平台。要加强对旅行社服务网点业务范围的监管,严格落实设立社对服务网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咨询服务规范;服务网点不得超出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开展招徕、咨询业务,不得以服务网点名义与宾馆饭店、车船公司、景区景点、购物点以及其他旅行社签订合同或发生业务关系,不得聘用、委派导游运行旅游团队。
        三、规范分支机构的名称
       根据《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旅游局关于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名称和备案管理等事项的通知》规定,旅行社分社的名称应当由设立旅行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分社”或“分公司”等字样构成,旅行社服务网点的名称应当由设立旅行社名称、服务网点所在地地名和“服务网点(门市部)”三部分构成。服务网点应当设在方便旅游者认识和出入的公共场所,服务网点的名称、标牌应当包括设立社名称、服务网点所在地地名等,不得含有使消费者误解为是旅行社或者分社的内容,也不得作易使消费者误解的简称。各县(市)区要定期对属地分支机构的名称进行清查,依法处理不合法的分支机构,积极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四、规范分支机构的备案
      经省旅游局同意,自2016年6月1日起,全市将按照国家规定格式统一制作新的备案登记证明。新备案登记证明将采取防伪技术、统一编码,方便市民和游客识别。凡6月1日之后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将统一采用新证进行备案登记,请各县市区提前做好准备,切实为企业服务。2016年6月1日以前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通过所在地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免费更新,各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于设立分支机构较多的旅行社,各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上门服务,统一对备案登记证明进行免费更新。
     
                                     
        
        
                                                                                                                                 2016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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