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上街区新安路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五单一网”运行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05283636/2016-00014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上街区新安路街道办事处关 键 词:通知,公告,通知公告
文    号:上新文〔2016〕4号成文日期:2016-05-12发布日期:2016-05-12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郑州市上街区新安路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五单一网”运行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上街区新安路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五单一网”运行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街道机关各相关科室:

    《“五单一网”运行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已经街道办事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郑州市上街区新安路街道办事处

       2016年5月12日

 

新安路街道办事处“五单一网”运行投诉

处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行政权责运行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上街区行政权责事项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等“五单一网”改革配套制度的通知》、《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单位行政权责运行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接受区级行政机关委托行使相关行政权责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投诉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二、工作机制。行政权责运行投诉处理,实行归口管理、分类负责。

三、保密规定。投诉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行政权责运行投诉处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泄露投诉人身份信息和与之有关的案件信息。

四、受理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权责运行中下列违法或不当的,可以投诉:

(一)行使或者变相行使未列入“清单”的权力的;

(二)对已经取消、调整的行政权力继续实施或者以任何形式变相实施的;

(三)将行政备案事项、公共服务事项以各种方式变相审批的;

(四)违反规定,无法律、法规依据继续实施增设的不符合简政放权精神要求的繁文缛节和不必要证明的;

(五)不履行行政权责清单中的行政权力或未按“清单”确认登记的名称、依据、或者主体、流程、时限等内容和配套制度规定的标准、环节等要求规范行使行政权力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权责清单中行政权力对应的责任或不按清单规定提供公共服务的;

(七)行政权责运行中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为。

五、不予受理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予受理,但应当向投诉人说明理由:

(一)投诉事项已经由上级政府及其部门受理或者已经作出有效处理的;

(二)监察、信访或其他机关受理或已经作出处理;

(三)已经作出答复且无新的事实和理由而重复投诉的;

(四)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六、投诉方式。投诉人可以采取电话、传真、书信、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投诉。

投诉人采用当面陈述和提交书面材料形式提出投诉事项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并到指定的场所投诉;多人来访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提倡实名举报。投诉人应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七、投诉要素。行政权责运行投诉应当有明确的投诉对象、投诉的事实和理由及相应证明材料,并附投诉人的名称(姓名)、联系方式等有效身份信息。

投诉内容应当真实、客观。投诉人不得恶意投诉、虚假投诉。

八、调查处理措施。行政权责运行投诉处理机关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与投诉事项有关的科室和个人协助调查;

(二)要求被投诉人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所投诉的事项作出说明;

(三)要求被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或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义务;

(四)对需要行政问责的被投诉人,提出行政问责的意见和建议;

九、调查处理反馈。行政权责运行投诉事项调查处理结束后,投诉人留有通信地址、电话及其他有效联系方式的,受理科室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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