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案 | (李大辉)无名食品加工点 | 李大辉 | 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郑东分局,2016年03月31日 | |
2 | 新郑汴京啤酒有限公司生产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啤酒”案 | 任学宾 | 收到荆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查函》,内容为:标示新郑汴京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蓝鑫冰带纯生”(规格型号:500ml/听,生产日期:20150807)、“小麦王啤酒”(规格型号:500ml/听,生产日期:20150814)、“山水青特制啤酒”(规格型号:500ml/听,生产日期:20150813)经荆门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所检验,酒精度、原麦汁浓度不符合GB4927-2008《啤酒》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三项 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03月07日 | ||
3 | 郑州市金丰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咸干花生”案 | 梁金彪 | 收到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案件移送书》(郑质技监移字【2015】第050号),举报郑州市金丰源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分装的“海马庄园咸干花生”(180克/袋)标签标注配料中含有“苯甲酸及其钠盐”,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规定,“苯甲酸及其钠盐”的使用范围没有炒货类食品。经查,该公司生产的“海马庄园咸干花生”(180克/袋)有三种口味,分别是奶油、蒜香和姜汁味道。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2015年7月21日生产的“奶油咸干花生”、“蒜香咸干花生”和“姜汁咸干花生”留样产品进行了抽样,并送到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上述产品标签标注配料中均含有“苯甲酸及其钠盐”。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 该公司2015年7月21日生产的“奶油咸干花生”、“蒜香咸干花生”和“姜汁咸干花生”不含“苯甲酸及其钠盐”,“苯甲酸及其钠盐”项目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 自动履行,15日内 |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03月07日 | ||
4 |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销售劣药“硫酸鱼精蛋白注射液”案 | 阚全程 |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销售劣药“硫酸鱼精蛋白注射液”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 自动履行,15日 |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04月01日 | ||
5 | 华润医药有限公司违规销售“肽类激素案” | 华润河南医药有限公司 | 袁现明 | 华润河南医药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濮阳市医药零售总店宏济堂大药房销售牛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外用溶液。 | 依据《 反兴奋剂条例 》第 14 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 自动履行,2016年4月22日 |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04月21日 | |
6 | 河南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曲克芦丁”案 | 河南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 | 接清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验报告书,经我局调查,河南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经营劣药曲克芦丁注射液,货值金额18935.31元。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四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 | 自动履行,2016年4月26日 |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04月26日 | ||
7 | 河南省汇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医用“一次性防护服” | 河南省汇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2016年1月11日,接到省局医疗器械检验报告书,经我局调查。河南省汇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第二类医疗器械。 | 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 六 十六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 | 自动履行,2016年4月25日 |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04月21日 | ||
8 | 吉林万通药业集团郑州万通复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劣药“诺氟沙星胶囊”案 | 吉林万通药业集团郑州万通复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我局接到省局转来的药品报告书,进行调查后发现,吉林万通药业集团郑州万通复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劣药“诺氟沙星胶囊”,货值金额12960元。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四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 自动履行,2016年3月17日 |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03月08日 | ||
9 | 郑州瑞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清半夏案 | 郑州瑞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接到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移送的药品检验报告书,经过核查,郑州瑞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劣药清半夏,货值金额745元。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四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 自动履行,2016年4月27日 |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04月27日 | ||
10 | 郑州瑞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劣药北柴胡案 | 郑州瑞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61475124-7 | 陈延 | 2015年12月28日接到省局转交福建泉州市药检所药品检验报告书,经我局调查,郑州瑞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劣药北柴胡,货值金额2000元。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四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 自动履行,2016年4月27日 |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04月27日 |
11 | 河南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紫草案 | 河南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 | 71264378-4 | 刘义常 | 我局收到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药品报告书,经调查,河南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经营劣药紫草,货值金额3140.73元。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 七十四 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 自动履行,2016年4月27 |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04月27日 |
12 | 郑州瑞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复方丹参片案 | 郑州瑞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61475124-7 | 陈延 | 2016年1月4日接广州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书,经我局调查,发现郑州瑞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劣药复方丹参片,货值金额11523元。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四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 自动履行,2016年4月27日 |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03月04日 |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16年第4期)


下一篇:返回列表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