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35498794/2016-00125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业务信息/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 |
发布机构:上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关 键 词:安全生产,监管,食品,风险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05-18 | 发布日期:2016-05-18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近年来,媒体密集报道了各类食品安全事件,人民群众反应强烈。国家领导人频频作出批示,要求各有关部门加强监管,严惩违法犯罪人员。为此,各级质监系统食品监管人员特别是基层监管人员承受着巨大的工作和心理压力。为引导广大基层食品监管人员结合本地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实际情况开展安全风险分析和专项整治、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推动食品生产加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和完善各项监管记录,有效预防食品安全风险,笔者从以下七个方面进行探讨。
1.全面开展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治理。
一是全面开展风险分析,准确把握食品安全风险点。依据日常监督检查、巡查、抽样检验、举报投诉等掌握的情况,对本地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各食品行业、各生产加工单位特别是重点监管企业和作坊、重点产品特别是风险产品、重点监控项目特别是各行业的潜规则等进行分析,判断哪个行业、哪类产品、哪个指标容易引起食品安全事故。二是开展专项治理,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根据辖区内哪些行业或产品存在风险,风险点在哪里,风险程度如何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治理。通过主动发现和曝光问题并进行整治,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避免陷入被动的局面。在开展专项整治过程中,还要调查分析该行业中有无违法违规的潜规则,一经发现要进行彻底解决。
2.开展食品监管风险分析,引入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理念。
食品监管安全包括三类风险:一是各食品行业、产品存在的风险;二是生产许可、监管队伍的违纪风险;三是监管工作不到位、记录不到位失职渎职的风险。第一类风险上面已进行了分析,第二类风险主要通过加强教育、警示、监督来避免。要避免出现第三类风险,笔者认为要按照GB/T1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执行,特别要遵循“该想到的一定要想到,想到的一定要做到,做到的一定要有记录,做不了的一定要报告”的理念。该想到的一定要想到,是指要熟练掌握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通知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各项具体要求。想到的一定要做到,是指在日常监管中,对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通知的要求,一定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做到的一定要有记录,是指在日常监管中,要认真做好各类监管工作记录,作为落实监管工作职责的证明材料。做不了的一定要报告,是指对在职责范围内无法解决的问题,要综合考虑社会稳定等因素,不能简单地直接进行行政处罚或移送公安司法部门,而应向地方政府报告,由地方政府作决策。
3.规范和完善食品生产许可,严把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关。
广东省食品生产许可机制是省质监局将绝大部分产品的许可受理、现场核查、产品发证检验等许可环节的权力下放至地市局。地市局应针对上述几个环节实施严格监督。可采取如下方法:一是将每一批次的生产许可现场核查任务报监察部门,由监察部门决定是否参与现场核查的监督;二是由监察部门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开展不定期、不记名的廉洁信息反馈调查,最大限度地发挥监察的威慑力,确保廉洁行政许可。我们要切实加强对生产许可各环节的监督,教育和要求核查人员从严把关,绝不能将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法律法规和质量安全意识不强,或采购、生产、检验等各方面记录不完善的企业放进获证企业的队伍中去,避免增加后续监管的难度,提高获证企业的许可含金量。
4.多措并举督促食品生产加工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保证食品安全是企业的主体责任。作为监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有力措施,督促食品生产加工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一是强化对《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反复宣讲,使其牢固树立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二是大力宣贯《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处罚规定进行重点宣贯,使其深刻认识到食品安全犯罪需要付出的沉重代价,并自觉对其员工进行宣贯和监督。三是利用本地食品安全犯罪的鲜活案例进行警示教育,可采取展示囚犯图片等手段强化警示教育效果,使其产生畏惧心理,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四是利用生产许可审查时机,强化其做好各项质量安全保障的基础工作,特别是对各项记录不完善或弄虚作假的生产加工单位不予审查通过。五是对食品抽样检验不合格但未构成犯罪的企业,依法按照最高额度进行行政处罚,让其付出高昂的代价。六是按照企业不同类别,对企业负责人及质量主要负责人进行个别约谈,用面对面谈话的方式向其灌输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指出企业存在的问题并督促其进行整改。
5.坚持监管与帮扶相结合,发挥龙头企业的“双重”作用。
质监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的同时,必须坚持服务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工作方针。加强对行业龙头企业的帮扶和监管应有机结合、妥善处理,二者不能偏颇。首先,必须加强对行业龙头企业的监管,不能因其规模大、税收贡献大而放松。对大企业的监管要更加严格,绝不能迁就或有所畏惧,只要发现问题就必须责令其整改并跟踪落实。其次,必须坚持服务企业、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工作方针。要做到监管与服务相结合,寓监管于服务之中,积极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开展质量管理培训,开展打假维护其合法权益等。通过帮扶大企业、龙头企业取得更好的发展,可获得地方政府更多的肯定和支持,获取更多的行业信息;同时,大企业、龙头企业能主动接受监管,在治理小企业、小作坊时就有了底气和根基,具有双重作用。
6.适时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引导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客观认知。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质监部门有义务公布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为此,我们要做好各项监管工作,使各项工作形成闭环,并做好随时公布日常监管信息的准备。如公布企业的质量信用档案,在监督检查企业时有无发现问题,发现后有无发放责令整改通知书,对企业的整改有无后续跟踪,对企业整改不到位有无进行处理等。又如公布产品的抽样检验情况,合格率如何,哪些企业和产品不合格,什么项目不合格,不合格项目对人体有何危害,产品是否需要召回,企业召回产品的情况,对不合格企业做了何种处理等。通过公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可以让公众了解最新的食品质量安全状况,避免担忧和猜疑,提高公众的安全感;可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进行曝光,促进各企业更好地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此外,通过长期的信息公布,使公众对食品安全有了客观的认知,也降低了媒体炒作的热情。
7.加强与司法部门沟通,严厉打击食品生产加工违法犯罪。
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还没有对《刑法修正案(八)》进行司法解释,仍在沿用旧的刑法条文解释。卫生部、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案件查办和移送工作的通知》规定,对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加工食品的要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从《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中可以得出结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行为罚,只要有此行为就要入罪。目前各地司法部门在处理这一行为罚时存在各种各样的看法,标准还未统一;许多有毒有害物质没有列入原司法解释之中,司法部门缺少判定的依据。为此,我们应加强与司法部门的沟通,促进其量刑尺度的统一,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另一方面,加强与司法部门的沟通还有利于司法部门更好地了解食品监管工作,进而帮助我们找出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指导我们采取有针对性地改进措施,预防食品安全监管失职渎职行为的出现,最大限度地保护监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