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556912769/2016-00034 | 主题分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政策法规/法律 | |
| 发布机构:管城回族区文物局 | 关 键 词:文物 |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05-20 | 发布日期:2016-05-20 |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文物部分节录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五条 【间接走私行为以相应走私犯罪论处的规定、走私固体废物罪】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三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 【走私共犯】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处罚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四条 【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