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人对复查、复核意见不服的,怎么办?

索 引 号:588571129/2016-00008主题分类:综合政务/信访/业务信息
发布机构:郑东新区信访稳定工作办公室关 键 词:信访指南
文    号成文日期:2016-05-23发布日期:2016-05-23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信访人对复查、复核意见不服的,怎么办?

《信访条例》第35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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