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6526842X/2016-00015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政策法规/政策解读 | |
发布机构:郑东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关 键 词:市场,监管,食品药品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05-24 | 发布日期:2016-05-24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一、关于加快完善食品安全法规制度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已经实施,在这一背景下,完善食品安全法规制度就变得十分必要和紧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共治的现代食品安全治理理念,需要在现行法规制度中充分体现。社会共治理念不同于单一的管理理念。社会共治必须发挥各方面社会主体的主动性、积极性。社会共治的核心是基于各方面社会主体的地位、性质、功能,合理配置各自的权利、义务,各自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社会共治既不同于单一的管理,也并非各方面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例如,作为监督管理部门仍然需要具有执法权和强制权,与被监管对象之间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但是,无论是监管部门,还是被监管对象都具有自己的权利、义务。需要通过完善相关法规制度,以充分体现这一理念。
2、落实食品安全法的各项规定,需要修订完善具体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食品安全法属于食品安全领域的基本法。食品安全涵盖的领域广阔,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对象,既涉及广泛的社会主体,又涉及从农田到餐桌的不同环节;既涉及专业、严谨的技术标准,又涉及不同的利益相关方,不可能在一部法律中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需要通过更具体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使相关要求制度化,具有操作性。
与此同时,食品安全法基于我国的具体情况和国际上的先进经验,新增加了一些食品安全领域的基本制度。例如,连带责任制度、终身禁业制度、统一信息平台发布制度、先行赔付制度等等。这些食品安全领域的基本制度,在食品安全法中作出了规定,需要进一步制定具体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3、现行规章制度中与食品安全法规定相冲突的内容,需要修改完善,使其符合新法的精神。例如,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体现了“四个最严”的理念,这些要求需要通过修改原有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与食品安全法相一致。
十八大以来,中央反复提出要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处理问题,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核心是严格依据规则办事。因此,完善食品安全法规制度的建设,是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基本前提和首要任务。
二、关于保持严惩重处违法犯罪高压态势
目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部分社会成员的规则意识、道德意识缺乏,道德失范,法律的规范作用降低。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在这一背景下,急需强化法律的社会作用和功能,对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持高压态势,提升人们保障食品安全的意识。是非常必要的。必须通过保持严惩重处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划清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底线和红线,同时,培养社会成员食品安全意识与习惯。
保持严惩重处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一是要强化监督管理。应当毫不松懈地、全流程、全过程、全方位地加强监督管理。二是严格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在强化教育的同时,坚决进行行政处罚。三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及时将可能构成犯罪的行为人移送司法机关。如何移送司法机关,何时移送,移送哪些材料,司法机关不予定罪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如何处理等等,这些问题需要进行研究。四是要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对于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食品安全方面的案例,要作为反面典型及时、充分地进行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