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35498794/2016-00130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业务信息/食品药品安全消费 | |
发布机构:上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关 键 词:监管,药品,安全常识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05-27 | 发布日期:2016-05-27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1)检查保健食品包装上是否有保健食品标志及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2)检查保健食品包装上是否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及其生产许可证号,生产许可证号可到企业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网站查询确认其合法性。
(3)食用保健食品要依据其功能有针对性的选择,切忌盲目使用。
(4)保健食品不能代替药品,不能将保健食品作为灵丹妙药。
(5)食用保健食品应按标签说明书的要求食用。
(6)保健食品不含全面的营养素,不能代替其他食品,要坚持正常饮食。
(7)不能食用超过所标示有效期和变质的保健食品。